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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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14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

2、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

3、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

4、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九

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一)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二)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三)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四)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一)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二)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三)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第三节成交价

6、格的调整项目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三

7、)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第十二条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8、;(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9、(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

10、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11、(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四)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第四节特殊关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

12、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

13、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第五节除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外的其他估价方法第十八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第十九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第二十条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该货物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进行调整。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者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使用上述价格时,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做出调整。第二十一条按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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