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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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从5月1日起,将建筑业、 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确保营改 增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根据笔者对一些建筑企业调查的情况,建筑业营改增” 将会对建筑企业带来两方面的重大影响或冲击。一是税负有 可能增加。这是由建筑业自身特点决定的:建筑企业既是产 品安装企业,又是产品生产企业,税负较难转嫁,且当前建 筑业增值税抵扣链还不完整,个人承包的现象普遍,甲供材 供应商将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给开发商,部分原材料及 占比较大的人力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都会使税负 不减反增。二是营业利润有可能降低。建筑业属于微利行业, 周期长、账期也长。营改增后,收入由价内

2、税形式调整为价 外税形式,营业收入从原来的营业税收中剔除了应交纳1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入降低。另外,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 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 资产账面价值变小,企业总资产将下降,总负债将上升,或 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从长远看,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降 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 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但是 在推行的初期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 都产生重大影响,建筑企业应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建筑企 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变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契 机。积极应对措施一:

3、加强财务管理。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 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有预算、决算、审核,监 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入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比 较可靠。营改增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 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 核算,对涉税管理、账务处理的影响就较大,对会计核算要 求更高。因此,要及时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 掌握相关财税变化和账务处理,调整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正 确会计核算。合理控制资金流向和加速资金周转,加强应收 账款的清理、清收工作,尽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确保企业 资金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在进行项目成本预算时,通过 对企业现有的工程预结算系

4、统、成本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 统做出合理的评估并做出科学测算和调整,做好企业财务的 管理监督。积极应对措施二:做好税收规划。一是要尽量足额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 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口碑 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对于甲供材料建议改为签订甲方、总包 单位和供应商三方协议,供应商给总包方提供可抵扣的进项 税发票,总包方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甲方,作为工程款的一 部分,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负;二是要优化资产结构,在营 改增后提高机械化程度,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 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负;三是 要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5、及税款缴纳时点。建筑工程生产周 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一般并不匹配,建筑企业 签定合同时合理确定付款时限,降低周期长的跨年工程中垫 付大额税款等问题;四是要做好税务统筹工作,对于税负过 高企业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就要申请过渡性财政扶 持,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积极应对措施三: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一是建立一套完 整的纳税管理体系。通过对施工预算、招投标、业务分包、 原料设备采购中强化对增值税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需 要要建立新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建立价税 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地将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转移到工程 造价上;三是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

6、有关涉 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料、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无法抵扣的情 况。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 深入,建筑行业“营改增”渐行渐近。由于建筑行业具有跨地区经营等 特点,“营改增”后建筑业进项抵扣、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等问题需要 重视。进项抵扣不足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税 率,与现行营业税3%的税率相比,提高了 8个百分点。理论上讲可 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 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

7、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人工费无法抵 扣,而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支出占总成本的20%左右; 二是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 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 差达8个百分点;四是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 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 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 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 更加充分。纳税地点确定问题建筑

8、行业跨地区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纳税 地点及税收归属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 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以建筑劳务发 生地为纳税地点,符合建筑作业流动性大、施工复杂的特点,也便于 税收征管。“营改增”以后,在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 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如果选择在劳务发生地纳税,将对施工企业的 财务核算能力提出很高要求;如果选择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又会产生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因无法确切掌握异地工程的施工进度、财务状况 等实际问题,难以监管到位。建筑业税收占地方政府税收的比重非常 高,有的地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

9、比例高达80%, 税收归属问题关系到地方政府利益,历来备受关注。建议参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5号)、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等规定,跨地区经营劳务发生 地就地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统一结算补缴。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 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 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 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出现大量工程施工与营 业收入不匹配、税款征收入库波动大的现象,如何解决纳税义务发生 的时间,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目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建 筑业“营改增”后,其建筑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应税服务并 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 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 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 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 工时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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