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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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四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放宽了设立条件,简化了登记手续,压缩了办事期限,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下文是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根据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整理,是指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按照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

2、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在自收到归档文件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归档文件材料应印制标注有文件名、责任者、成文日期、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所属盒号、本件件号等有效信息的文件封面。(封面式样见附件) 社会组织一项申报事项办结后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为一件,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一次办理事项应将全部申报材料作为批准文件的附件),传真件复印后与原件作为一件处理。 社会组织登记

3、档案件内文件材料的排列应与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附件所列各项目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一致。 第六条每件文件以棉线采用缝纫机轧边或用三孔一线方式固定,并按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归档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以三位数编制件号,盒内文件件号从001起顺序编制并排列。通常一个社会组织的文件材料拉通编一个流水号。 第八条一个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盒。如社会组织存续时间长,材料较多,可分别装入若干盒内。 第九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并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按六位数排列,不足六位数的用0补足六位,如

4、00134(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第三位开始用0补足六位)。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分类编号排列。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盒号由正号和附号两部分组成。正号为五位数,第一位为社会组织识别号,1为社团,2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为基金会,后四位为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在该类中从0001起的盒号顺序号。一个社团组织登记档案有若干盒时,需编附号,附号为一位数,与正号用-隔开,附号从开始顺序编制排列。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盒内需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应设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等内容。 后续追加的归档文件材料须在追加的同时补入归档文件目录中。社会

5、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视补入目录情况,重新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或撤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在档案移交后,对所空盒号作说明。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

6、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

7、督管理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参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归档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传真件应当复印并与原件为一件,请示与批复各为一件,一次上报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为一件。 一个社会组织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每份文件应当用无酸纸套或档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 第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

8、案分为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基金会类三类。 第八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 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设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

9、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

10、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 (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电子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889422X)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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