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事例分析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01029856 上传时间:2023-09-0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4.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理学事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法理学事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法理学事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法理学事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法理学事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理学事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理学事例分析(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分析事例 1-1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 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 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问:李某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吗?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 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性”。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背 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没有法律意义。事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 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

2、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 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 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 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 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 元。后诉讼至法院,主审法官以王某“知假买假”认定其不属于 消费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非所有的法律制度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都能一一对应,在此事例中,法官按照自 己的解释对王某的购买行为进行了否定的判断。但是,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的定义,什么 是“知假买假”的构成条件及其后果,都不是很清楚的。故此,不同的裁判者对这个案件事 实

3、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裁决结果也可能有别。事例 1-3我们可以通过一把粘有被害人血迹的尖刀以及刀上王某的指纹,在辅之以证人刘某的 证言,就可以推断出王某可能从事过杀人的行为。然而,我们很难通过在演奏国歌时王某紧 皱的眉头,以及半夜无意中说出的梦话,就推断出他有推翻国家的企图。法是调整人们关系行为的规范,因此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事例 1-4法官A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B是A的同学。A公认是一个大公无私的法官,并且他 与B已经20年没有见面了。于是,A并未回避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最终做出了一个非常 公正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C以“B与A是同学关系”的理由提出上诉。最终,A的判决 由于违反程序被

4、撤销。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 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 要特征。这个事例表明: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具有约束力。违反程序规定,尽管实质结果 正确,同样可以认定不合法,有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由于违反程序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事例 32某甲有一架 500 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其同事某乙因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 机。但因途中保管不善,相机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300 万像素“加能”数码相机 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 予以支持。在这个事

5、例中,“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表明某甲对此具有所有权,也是“对世权利”。 在没有出借之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某甲有权要求除自己之 外的所有人都履行不侵害这一所有权的义务(某乙当然也负有这一义务)。然而,某甲的照 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 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只能是某乙,因此属于“对人义务”。事例 4-3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实行公诉主义,对犯罪分子由国家检察机关向审判机 关提起公诉。但对于某些刑事案件,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侮辱、诽谤 案件等,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起

6、诉,法院才受理,而检察机关并 不主动对这些案件提起公诉。黄某(男)1996 年经人介绍与陈某结婚。陈某系再婚,其前夫因病去世,遗有一子刘 某。婚后,黄某经常对陈某带来的儿子进行虐待,不让小孩吃饱饭,并对其拳打脚踢,造成 孩子身上多处受伤,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陈某稍加阻拦,黄某即对陈某拳脚相 向。无奈之下,陈某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 决黄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 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

7、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但有的公法法律部门中也 有任意性规则,如刑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法律规则。对于黄某所犯的虐待罪,检察机关 并不提起公诉,而由受害人自主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如果陈某不愿意向法院提起公诉, 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此案。事例 4-4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 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 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 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 继承其祖父的遗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 产。但

8、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 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 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原则可以对法律规则甚至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行实质 的评判,说明实在法及其规则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公正的理由,揭示法律规则缺乏正 当的根据,指出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形等等。在这个事例中,法官依据普通法中的法律原则, 对遗嘱法的效力进行重新的评判,来说明其法律规则不适用此案的依据。恰恰说明了这一功 能事例 52 季某与杨某系多年交往的好友。季某生前立遗嘱,表示死后将所藏徐悲鸿画作一幅赠与

9、 杨某。杨某得知后表示接受赠与,但愿意将自己祖传的一对清代乾隆年间青瓷花瓶作为回赠。 季某不允,而将自己的赠与遗嘱到公证处公证。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 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 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这是一个典型的不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其中,季某与杨某之间所存在的赠与法律关系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事例 7-4张某向王某借了 3 万元钱,承诺一年之后偿还,并给王某打了一个借款欠条。后来, 王某不慎将借款欠条丢失。一年之后,王某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张某要求王某出示欠

10、条,王 某拿不出欠条,张某拒绝还钱。王某遂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张某拒不承认曾经 向王某借钱。而王某也拿不出张某借钱的证据。法院最后判决王某败诉,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我国,司法合法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 适用法律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或者推定的事实,在很多情 形下,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但也并不尽然。在该案中,就客观事实来讲,张某的确向王某借 过钱。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只能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由于王某将欠条丢失,他无法证明 张某借钱这件事。法官只能

11、依据举证规则认定,张某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并依据所认定的这 个事实判决案件。因此,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能理解是法官所通过特定法 律程序所认定的裁判事实”,而裁判事实有可能符合客观事实,也可能不符合客观事实。事例 7-51996 年,四川省夹江县某个体印刷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 该印刷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恶 人先告状”为道德批判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 法院不得不违心地做出不利于“制假者”

12、的裁决。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制假者”是有 起诉权的,法院应当受理。媒体的报道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给 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司法权。我国的宪法、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了该项原则。司法独立 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 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监督”与“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有时候,监督者的“监督”可能 会演变为“干预”。在

13、上述事例当中,新闻媒体的本意是为了进行舆论监督,但这种监督却 干预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以法律而不是道德为标准,尽管造假者在道德 上应受到谴责,但依据法律,其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媒体借助于舆论的力量对法院施加 了压力,形成了事实上的“媒体审判”。类似的情形在权力机关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中也时常 出现。参考案例 9-1某人因为犯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妻请求法院支持她实现生育权的申请,以便通过 试管婴儿的方式为其丈夫留下后代。对于这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需要作出法律解释。 最终法院决定不予支持。因为:其一,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怀孕期间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因 此,如果支持该项请求,那么就

14、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若某女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行,其夫 同样申请实现生育权,则该女将会逃脱死刑的惩罚。其二,由于该案中的当事人是男性,因 此不会产生逃脱死刑惩罚的结果。其三,这个结果明显与“男女平等”的原则相矛盾。所以 法院最终否决了这个请求。法院的判决就是一个系统解释的典型。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 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有 所谓的“整体性原则”,即法律应被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以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在解释学 上,有解释循环的现象。系统解释就是遵循这一原则所进行的解释。系统解释要求:1、应综合

15、考虑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2、应当考虑法律条文在情事上的同类性或一致性;3、应当运用法条竞合的规则解决可能出现的法条之间的矛盾。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就是 考虑了条文的相互关系、条文的一致性,从而否决了犯人妻子的请求。1.思考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分别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主 观说与客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 立法意图。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立法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 物,因此具有了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立法解释主观说 司法解释客观说 行政解

16、释客观说 分析题1、案情:英国某法院曾审理一件颇为棘手的刑事案。一名叫乔治的年轻人设法进入某 皇家空军机场,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被警察带走并于几天后被送上法庭。乔治 的辩护律师为其辩到:官方机密条例规定:“不得在JQ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虽然军用机场是个“JQ”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JQ附近” 而是在“JQ里”做的事。条例只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 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 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官在对此案进行 裁决时甚感为难。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以下问题:(1) 认为法的作用有局限性吗?法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也有它的 局限性。这是因为:第一,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人的外 在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