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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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总则.88分部工程验收.88单位工程验收.89合同工程完工验收896阶段验收.896.1 一般规定89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906.3 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906.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906.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918竣工验收.918.1 一般规定918.2 竣工验收自查91竣工技术预验收918.5竣工验收919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929.1工程交接929.2 工程移交92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2工程竣工证书92附录C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92附录D法人验收申请报告格式92附录E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格式93附录F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93附录

2、G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93附录H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94附录I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格式94附录J阶段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9494附录Q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Q.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94Q.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95Q.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95Q.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96Q.6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96Q.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6Q.8工程安全监督报告97附录T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971总则1.0.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

3、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1.0.2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

4、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1.0.3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1.0.4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1.0.5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的要求。1.0.9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1.0.12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

5、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1.0.13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按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A4的纸张规格。3 分部工程验收3.0.1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改为自愿参加验收。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作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3.0.2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本条在原规程的基础上

6、,明确了对参加验收的工作组成员具体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3.0.3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照3.0.4中的要求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3.0.5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3.0.10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并做好处理记录。3.0.11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改为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4 单位工程验收4.0.1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等同于原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4.0.2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考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一般以23人为

7、宜。4.0.84.0.10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主持单位、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原则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为便于工程移交,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本章系新增加内容。主要是为了完善合同管理。5.0.1当施工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分部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时,宜以分部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名义结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6 阶段验收6.1一般规定6.1.1 阶段验收比原规程增加了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

8、收。6.1.2 明确工程参建单位是阶段验收的被验收单位。6.1.3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项目法人应对照6.2.2、6.3.2、6.4.2、6.5.7、6.6.3等条中的要求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条件后,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6.1.4 由于阶段验收时,验收范围只是一部分工程,不适合对阶段验收作出合格或优良的结论。本条中鉴定工程质量是指如实将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反映在鉴定书中。6.1.7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2.1 工程导(截)流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

9、程施工的安全。因此,导(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6.2.2 本条系指(截)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导流工程主要是指导流隧洞、导流明渠、上下游围堰或其他导流建筑物。2 水下隐蔽工程是指截流后围堰上游水位壅高造成部分工程长期淹没在水下或受影响的工程。3 准备工作包括导(截)流技术方案,导(截)流工程的备料、道路、机械、水文观测、组织、应急措施等。4 度汛方案主要包括度汛组织机构、度汛标准、安全度汛措施、超标准洪水预案等,应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5 导(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验收前必须完成,并通过由有关移民部门组织

10、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6.3 枢纽工程下闸蓄水验收6.3.1 枢纽工程的投入使用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的发挥,且与上、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下闸蓄水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6.3.2 本条系指蓄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蓄水位以下部分必须完成,挡水建筑物基础及其结构的防渗性、坚固性、稳定性等性能已能满足蓄水要求,挡水建筑物形象面貌已达到防汛标准和蓄水需要。3 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是水库蓄水的关键工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蓄水、泄洪所需的闸门、启闭机等控制设备应安装完毕,使用电源可靠,可灵活启闭运行。

11、7蓄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主要是指渗漏、浸没滑坡及塌方等。6.3.5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对于有些拦河水闸,如果失事,危害与水库相比同样比较大,故也需要进行蓄水(挡水)验收。6.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5.1 机组启动验收包括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和泵站水泵机组。机组启动验收是对已安装完成的机组的主辅机及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性的试运行和检查验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单独验收,也可以多台同时验收。6.5.2 将机组启动验收分为两类进行,其中首台以及最后一台机组启动验收属于政府验收范畴,因为根据机组启动验收的实际情况,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过程中。但

12、对于部分机组规模较小的项目,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其它机组验收属于法人验收范畴。6.5.4机组启动试运行具体操作过程和有关要求可参照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执行。6.5.5 对于受水位或水量等客观条件限制,使得机组无法满足运行时间以及运行负荷的情况,本条明确需要经过论证以及批准程序。6.5.6 考虑到机组启动验收技术性强,时间较长,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先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预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决定是否进行技术预验收。6.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本节系新增加内容。主要针对部分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长期不能完建和进行竣工

13、验收的项目,为使已完工的部分工程能够运行并发挥效益,故设立此项验收。8竣工验收8.1一般规定8.1.1 水利工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初期运行考验,才能保证竣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和有关评价意见比较顺利的提出,所以增加此条款。8.1.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要对竣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对遗留的问题是否影响竣工验收要有明确意见。8.1.3 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将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所以要求如果延期竣工验收,必须说明理由,并得到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同意。8.1.4 财务部门的审查,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的要求编制,内容是否完整、科目是否合适,对不符合要求的提

14、出调整意见,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进行审计后,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8.1.5 根据具体情况,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工作可分开进行,也可连续进行。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应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全部满足。8.2竣工验收自查本节系新增加内容。强调了项目法人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为竣工验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8.4竣工技术预验收8.4.3本条中鉴定工程施工质量是指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评定情况和竣工验收质量抽检情况进行评价,最终给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结论。8.5竣工验收8.5.4竣工验收中有关工程质量的结论性意见,是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有关质量评价的基础上,结

15、合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确定的,最终结论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再评定优良等级。9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9.1工程交接本节系新增加的内容,设定本节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9.2工程移交本节明确了工程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所应完成的必要手续以及移交的主要内容,从而保证工程尽快进入正常管理程序,发挥工程效益。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本节明确了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尾工处理责任单位,防止验收后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及时地处理,影响工程的正常运行。9.3.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或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单位参加。9.4工程竣工证书本节系新增加的内容,设定本节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合同管理。附录C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计划以及工程合同编制,重点是明确本工程需要进行的法人验收的计划安排。其中: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效益、主要工程量、概算投资及投资来源,至少要具体到单位工程;2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包括工程参建单位(项目法人、项目代建机构、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监理)、工程运行管理、移民安置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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