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公司)印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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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本质要求:合法使用、规范审批。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印章是涉及市局(公司)所有工作中使用的市局(公司)、各单位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部门公章以及涉及到党组、党委、工会、共青团等方面工作的印章(钢印)。第二条 印章的制发、改刻和注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印章的制发、改刻、废止的需求,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承办;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注销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一)市局(公司)公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二)市局(公司)党组印章由人力部门保管;(三)机关党委、烟草工会

2、印章由政工部门保管;(四)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财务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五)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六)其他印章的保管部门由市局(公司)主要领导决定。(七)印章必须确定专人保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有事到外地1天以上,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必须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一)使用哪一级的印章,由哪一级的领导批准。私自使用印章的,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造成单位损失的,由印章保管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严格履行印章使用登记手续,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印章使用情况。(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盖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提交有接洽单位签字盖章的使用证明,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必须如数交回。(四)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事先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并对在此期间的用印负责。(五)印章在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印章保管人员应迅速向本部门、安保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因人为原因造成印章遗失、被盗等,追究印章保管人员责任。第五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按照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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