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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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滨办字200760号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省人事厅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3、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

2、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5、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事

3、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6、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根据事业单位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9、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

4、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0、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省人事厅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确定。没有颁布行业指导标准的,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标准参照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

5、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1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0:6.5。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6、5:5。12、要明确事业单位的最高岗位层次,能设置较低层次岗位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置较高层次的岗位。13、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

7、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17、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不实行兼职,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8、各级各单位在设置具体岗位时,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平等

8、,在不超过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省、市颁布的行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四、岗位基本条件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20、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2)四级、六级管

9、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2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

10、大贡献的专家、学者。(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2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24、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管理的岗位,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2)市内自然科学、

11、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25、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26、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12、27、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县(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研究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28、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

13、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定。3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报市人事局核准,设置总量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3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由市和县(区)人事局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掌握,重点使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按程序报市人事局核准。32、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县

14、(区)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六、岗位聘用33、事业单位按照滨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滨办字200722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4、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

15、聘用。35、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抓紧实行聘用制度,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相应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36、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

16、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3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确定的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内,确定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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