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事诉讼发达史及其理论意义—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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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民事诉讼法律发达史及其理论意义徐昕*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研究所主任。摘要: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是法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其复制品。由此到2007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律发达史对于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反思意义重大,中国对此远不够重视。尽管法国民事诉讼程序和理论的发达先于德国,但在理论体系的生产上却无法与德国和日本相比。民事诉讼理论的“德日体系”形成后,反过来影响其他国家。透过法国民事诉讼法律发达史,隐约可见先于“德日体系”的法国因素,及其理论优势。经由法国和意大利,回到古罗马,是研究诉讼法学不可回避的一条正道。关键词:法国民事

2、诉讼法典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 民事诉讼的法国因素一、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从法国法的历史来看,民事诉讼法是居于优先地位的。法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法典正是1667年路易十四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敕令。路易十四极力推行司法改革,通过国王敕令,统一各地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史学家对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的评价颇高,艾涅斯特格拉松(Ernest Dsir Glasson)称之为“一部伟大的杰作”,这并不夸张。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第一次以体系化的方式编纂,逻辑严谨,技术精湛,语言简练,将诉讼程序从启动到终结完整地组织起来,内容完全独立于民事实体法。从此时开始,我们才说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

3、诉讼法典。而闻名遐迩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不过是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的复制品。根据16世纪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让博丹(Jean bodin)的著名判断:“立法权(制定和废除法律)是国家权力的首要标识”,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达史同时也是国家权力的演变史。8世纪初,加洛林王朝逐渐式微,王权被分散和削弱,“封建制度在加洛林时代以后,在由查理曼帝国解体后形成的国家中得以充分发展,它甚至蔓延至整个西方社会” 【法】乔治杜比主编:法国史(上卷),吕一民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54页。自8世纪末至13世纪中叶,法国国家权力被各地封建诸侯分割,司法权亦由诸侯掌管。这一时期,法国各地诉讼程

4、序极不统一。自12世纪末卡佩王朝始,尤其是路易九世执政期间(1226-1270在位),国家的重要资源和事务集中到国王手中。路易九世及继任者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先后推行多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包括改革王室法院,设立最高法院,摧毁封建司法,削弱教会司法,统一诉讼程序,设置上诉程序。建立等级化、可上诉的法院体系,正是国家司法权集中、诉讼程序统一的主要手段。从13世纪中期到16世纪末,法国国王先后颁布若干司法改革的国王敕令。这些敕令通常由三级会议审议后颁布,且前后敕令之间多有反复。这意味着司法改革措施遇到了极大的阻力,阻力主要来源于司法实务。通过立法制定新的诉讼程序并不难,真正难的是这些程序

5、改革措施如何贯彻。这些敕令还有一个共同的程序理念:通过设计精巧的程序,限制法官权力,消除司法腐败。基于这样的理念,国王颁布的诉讼程序改革敕令越来越长,也越来越完整。最典型的是适用于全国基层法院的1536年克雷米约敕令(Lordonnance de Crmieu)和1539年的维莱科特雷敕令(Lordonnance de Villers-Cotterts)。这些敕令实际上已具备法典的特征,虽然未被冠以“诉讼法典”之名,但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均视之为法典。第一部被命名为“法典”的文件,是1629年路易十三的掌玺大臣马里亚克(Michel de Marillac)编纂的米肖法典(Code Michau

6、)。此人的法典编纂技术极为糟糕,这部涉及政府职能、商事规则、法院制度、诉讼程序的461条的大杂烩也被人们戏称为马里亚克法典。这部名不副实的法典很快就被人遗忘了,其是否生效并实施已无从考证。1667年国王敕令是一部名副其实的民事诉讼法典,我们今天亦称之为路易法典或民事司法敕令。这部法典与路易十四的掌玺大臣毫无关系,是财政大臣科尔贝尔(Colbert)发起了这部敕令的编纂工作,先由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起草,随后提交大行政院(Grand Conseil)和巴黎最高法院最有名望的法官们组成的会议审议。会议于1667年1月26日召开,巴黎议会首任议长Lamoignon(1616-1

7、677)主持,当年4月就公布了这份重要敕令。路易十四另外颁布了1670年刑事诉讼程序敕令,这是现代欧陆刑事诉讼程序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结束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混杂不清的历史,确立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地位。该敕令的进步不胜枚举,诸如,明确规定法院体系,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免除纯粹仪式性的手续,明确简易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将先前严格的书面诉讼程式改为书面与言词相结合,将不公开审理改为公开审理,将诉讼法中一直使用的拉丁语改为法语,规定检察机关特定情形下可干预诉讼,等等。以现代眼光看,该敕令完全具备现代法典的特征,表明欧陆民事诉讼程序在独

8、立性、体系性、一体化、合理性等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1667年敕令颁布之后,法国相继又出台了几项补充敕令:1669年关于提审和初级法院管辖豁免的敕令;1673年关于诉讼费的敕令;1695年关于教会法院管辖权和诉讼程序的敕令;1738年由大法官Henri Franois dAguesseau起草的关于最高法院复核审程序的敕令。这是大革命之前,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简史。 关于这段历史,请参见【法】艾涅斯特格拉松:法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起源,巢志雄译,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二、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789年7月,国民议会(Assemble nationale)成立并取代国王成为法国的权力机

9、关。国民议会迅速而彻底摧毁了旧的司法制度,但在面对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时,它退却了。极富立法热情的国民议会放弃了修改该敕令的计划。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仍在新时期的法院中保留下来继续适用。这一套程序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特征,其适用需要由专业法官、专业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当事人出庭必须由律师代理。司法制度与诉讼程序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对应关联,面对民选的非专业法官、不复存在的律师制度和检察官职业,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运行困难。随后,国民公会在革命思想的指导下制定新的诉讼程序,同时废除了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国民公会制定的新民事诉讼程序极为糟糕,其逻辑性、体系性远不及1667年民事诉讼程

10、序。皮埃尔博松(Pierre Boncenne, 1774-1840)毫不客气地批评:“有史以来,从未见过如此粗糙、丑陋、令人反感的诉讼程序,这充分表明乱世之人多么的无知。”法国民事诉讼程序亟待重整。拿破仑执政府(1799-1804)上台后,再次对法国司法机构进行改革,继受并改编了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使之可以顺畅地在新司法机构中适用。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法律,它与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极为相似,采用完全相同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使用完全一致的法律术语。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者与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有明显不同的风格。民事诉讼法典起草小组由5位法律职业人士组成,其中有一位起草人庇古(Pig

11、eau)对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了如指掌,他曾写过一部研究1667年敕令的优秀著作。这些起草人从未打算起草一部全新的程序法典,也没有计划要制定一部充满理论色彩的程序法典。除了在第一章规定治安法院适用的民事诉讼程序外,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后续章节完全依次序照搬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法典的起草者们对第一审程序进行了全面规定,上诉程序、特别程序等其他诉讼程序均参考适用一审程序之规定,仅就其他诉讼程序的某些细节作出特别规定。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未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核审(pourvoi en cassation)的救济程序,因之,着力于法律“复刻”工作的1806年法典的起草者们也忘

12、了把复核审程序列入程序救济的几种方式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杰佩罗批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在它诞生之时就已经过时的法典”。 【法】罗杰佩罗:法国民事裁判法,近大法学(日)第35卷12号,第446页。转引自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中国有学者引证日本文献,批评该法典“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具有创造性和想象力”,在大陆法系各国的影响“远不如在它之后并借鉴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这种指责忽略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的历史发展差异,因为民事

13、诉讼法受益于早期的“法典化运动”, 参见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在1667年民事诉讼程序敕令这部“伟大的杰作”基础上,法典编纂的“创造”余地当然比不上民法典的起草者那么大。而且,文明的进步离不开历史的阶梯。这样的批评对于关键性的进步阶梯而言,明显过于苛刻。事实上,法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大陆法系的诉讼法改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因此极大地影响了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法典化浪潮。当德国诉讼法改革求助于法国法时,一位研究法国诉讼法的德国历史学家施泰因宣称,与其说这是德国法寻求改革的正确方向,不如说是德国诉讼法与法国诉讼法的蜜月时

14、期。 Friedrich Stein, Strafrecht und process, Basel,1846, p.632. 20世纪意大利最伟大的法学家、曾主持1919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法典修订的朱赛培乔温达,在一篇经典作品中系统分析了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影响。 Giuseppe Chiovenda:“民事诉讼中的罗马法因素和日耳曼法因素”,张礼洪译,载司法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以法国诉讼法为基础的德国诉讼法改革在当时风靡一时;当代意大利和德国诉讼程序具有相同的直接或间接的渊源,都受到法国诉讼程序的影响,法国、意大利和德国诉讼程序的基础皆为罗马教会诉讼法;法国和德

15、国诉讼程序的接触与交流,把源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因素融合的成果呈现于世人面前,并决定了两种因素新的融合;在两种因素交流的过程中,罗马法因素最终胜出。 同上。一位中国学生亦曾系统介绍了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及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 郭光东:“论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如果从诉讼进程和诉讼指挥两方面来看,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完全符合最早由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所提出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特征。诉讼程序的推进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交换诉讼文书来完成,只有审前准备法官才享有一定的诉讼指挥权。1667年国王敕令曾规定审前准备法官享有推动诉

16、讼进程的特权,该规定也被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在法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诉讼指挥权饱受诟病,至1935年,立法者废除了这一特权。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随着时间的推进,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不足逐渐显现。法官对诉讼的控制权过于弱小,司法机关运转不良,形式主义的诉讼程式耗时费力,当事人经常滥用诉讼权利,案件往往未经充分审前准备就进入庭审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原告可以利用多种诉讼技巧使诉讼程序拖沓冗长。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法国民事诉讼程序亟需改革。1894年,司法部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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