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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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完善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论文摘要 本人对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涵义的理解,及因被执行财产调查难从而产生“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法规关于于被执行行财产调调查的有有关规定定及被执执行财产产调查的的三种途途径:一是申请人人提供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线索;二是被被执行人人报告其其财产状状况;三三是人民民法院依依职权查查明,包包括传唤唤被执行行人到庭庭接受询询问和对对隐匿财财产的处处所采取取搜查措措施。探讨研究为为解决被被执行财财产调查查难问题题,全国国各地法法院机关关不断探探索总结结出的经经验和做做法。本人对完善善我国被被执行财财产调查查制度的的几点建建议和措措施。(一)对被被执行人人

2、财产的的调查应应坚持当当事人举举证和人人民法院院依职权权调查并并重的原原则(二)明确确债权人人负有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义务和和承担因因被执行行人无财财产可供供执行导导致案件件无法执执行的责责任(三)确立立被执行行人如实实定期报报告财产产状况的的制度,明明确不报报告、不不如实报报告的法法律责任任(四)强化化法院依依职权调调查的作作用,弥弥补债权权人举证证能力的的不足(五)确立立有关第第三人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的举报报奖励制制度(六)建立立健全有有关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的信信息网络络 强制执行是是人民法法院根据据债权人人申请,利利用国家家强制力力,强制制债务人履履行法律律义务,维维护债

3、权权人合法法权益的的法律活活动。强强制执行行通过采采取对财财产查封封、冻结结、扣押押、搜查查、拍卖卖、变卖卖等措施施来实现现对债权权人权利利的保护护。民事事强制措措施以债债务人之之财产为为对象,制制裁措施施则以对对债务人人人身之之强制为为原则。一、“执行行难”的一个个重要表表现就是是“被执行行财产难难寻”强制执行中中“执行难难”是一直直困扰人人民法院院工作的的难题之之一,而而“执行难难”的一个个主要表表现就是是“被执行行财产难难寻”。据调调查,由由于“被执行行财产难难寻”导致难难以及时时执结的的案件在在全部难难以执行行的案件件中占相相当大的的比重。之之所以出出现“被执行行财产难难寻”问题,除除

4、了被执执行人法法制观念念淡薄、诚诚信意识识较差、债债权人缺缺乏风险险意识等等因素外外,现行行的强制制执行法法律体系系中缺乏乏完备的的被执行行财产调调查制度度也是一一个非常常重要的的原因。本本文拟通通过对我我国现行行法律中中关于被被执行财财产的调调查制度度的分析析,提出出建立和和完善我我国有关关被执行行财产调调查制度度的意见见和建议议。二、我国现现行法律律关于被被执行财财产调查查的规定定及其司司法实践践 关于对被执执行财产产的调查查,我国国民事事诉讼法法只在在第二百百二十七七条中明明确了执执行中可可以采取取搜查措措施,以以查明被被执行人人隐匿的的财产。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关关于适用用若干干问题的的意

5、见(以下简简称意意见)就被执执行财产产的调查查未作出出任何规规定。为为解决被被执行人人财产难难找的问问题,最最高人民民法院在在总结各各地法院院执行工工作实践践经验的的基础上上,在关关于人民民法院执执行工作作若干问问题的规规定(试试行)(以下简简称执执行规定定)中中用了第第二十八八、二十十九两条条,规定定了申请请执行人人在申请请执行时时应当向向人民法法院提供供其所了了解的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状况或或线索。被被执行人人必须如如实向人人民法院院报告其其财产状状况;人人民法院院在执行行中有权权向被执执行人、有有关单位位、社会会团体、企企事业单单位或公公民个人人,调查查了解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状况,可可

6、以传唤唤被执行行人或被被执行人人的法定定代表人人或负责责人到人人民法院院接受询询问。从上述条文文可以看看出,我我国现行行法律规规定的被被执行财财产的调调查途径径有三种种:一是是申请人人提供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线索;二是被被执行人人报告其其财产状状况;三三是人民民法院依依职权查查明,包包括传唤唤被执行行人到庭庭接受询询问和对对隐匿财财产的处处所采取取搜查措措施。如如果仅从从形式看看,我国国法律关关于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的查查明途径径与外国国以及我我国台湾湾地区法法律规定定的调查查途径基基本是一一样的,然然而,认认真研究究其内容容,我们们不难看看出,我我国大陆陆的法律律规定不不仅过于于概括笼笼统,实实

7、际中难难以操作作,而且且内容不不全,没没有明确确当事人人、人民民法院所所承担义义务的范范围,致致使因查查不到被被执行人人财产导导致案件件难以执执行的责责任承担担难以划划分。同同时,由由于我国国法律只只规定了了当事人人的义务务,没有有违反义义务所应应承担后后果的规规定,致致使法律律缺乏完完善的制制度保障障,规定定形同虚虚设。比比如,执执行规定定只是是明确了了债权人人应当提提供被执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线索,但但没有规规定债权权人不提提供、提提供不出出应如何何处理;只是规规定了被被执行人人应当报报告财产产状况,但但没有规规定报告告的形式式、期限限、具体体内容,更更没有规规定债务务人不报报告、不不如实报报

8、告财产产状况应应如何处处理。再再有,尽尽管法院院可以传传唤被执执行人到到庭接受受询问,甚甚至可以以把被执执行人拘拘传到庭庭,但被被执行人人不回答答、不如如实回答答执行人人员所要要调查的的问题应应如何处处理,法法律同样样没有具具体的规规定。为解决“被被执行财财产调查查难”问题,多多年来,全全国各地地法院在在如何查查明被执执行人财财产方面面不断探探索,总总结出了了不少经经验和做做法,如如申请执执行人举举证制度度、执行行申请预预登记制制度、被被执行人人申报财财产制度度、提供供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线索奖奖赏制度度、审计计执行制制度等。但但是,这这些制度度中,由由于缺乏乏有力的的理论或或法律上上的支持持,要

9、么么使得一一些制度度制定得得过于极极端,要要么使得得一些制制度无法法或难以以真正有有效实施施。如执执行实践践中一些些法院过过分强调调申请人人的举证证责任,明明确规定定申请人人提供不不出被执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线索,法法院就不不采取执执行措施施,导致致一部分分案件在在法院依依职权可可以查明明但未查查明、申申请人无无法也无无能力查查明的情情况下长长期积压压,甚至至丧失执执行的有有利时机机;又如如,对于于确定被被执行人人在其他他企业持持有股权权价值的的大小问问题,由由于法律律没有明明确规定定其他企企业不履履行协助助义务时时法院如如何认定定股权价价值等问问题,使使得当事事人和人人民法院院对于查查明被执执行

10、人财财产价值值大小的的活动难难以顺利利开展。三、建立和和完善被被执行人人财产调调查制度度之构想想(一)对被被执行人人财产的的调查应应坚持当当事人举举证和人人民法院院依职权权调查并并重的原原则。当前,为摆摆脱“执行难难”给人民民法院执执行工作作造成的的压力,在在法院内内部关于于被执行行人财产产的调查查是推行行当事人人主义还还是职权权主义成成为一个个讨论的的热点问问题,并并形成了了两种不不同的意意见。一一种意见见认为执执行中应应当推行行当事人人主义,理理由是:债权人人与债务务人有一一定的经经济交往往,其了了解也应应当了解解债务人人的经济济状况,而而且民事事诉讼的的原则是是谁主张张谁举证证。因此此,

11、申请请人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对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进行强强制执行行,就应应当提供供被执行行人的财财产状况况,提供供不出被被执行人人财产线线索导致致案件不不能执结结的责任任也只能能由债权权人承担担。第二二种意见见认为,执执行中的的财产调调查应推推行职权权主义,理理由是:执行不不同于审审判,它它是人民民法院执执行机构构运用国国家法律律赋予的的强制力力将生效效法律文文书的内内容付诸诸实施,以以落实法法律文书书的效力力,实现现债权人人的权利利。因此此,执行行机构的的立场不不可能、也也不应该该中立。负负有履行行义务的的一方如如果不履履行生效效法律文文书确定定的义务务,受损损害的不不仅仅是是权利人人的利益益,

12、更重重要的是是由法律律文书的的权威所所体现的的公共利益益。因此此,执行行机关在在执行中中不应具具有超然然中立的的地位,执执行工作作应该具具有职权权干预、职职权推进进的形态态。但笔者认为为,对被被执行人人的财产产调查应应坚持当当事人举举证和人人民法院院依职权权调查并并重的原原则。理理由是:1、当当事人要要求法院院对被执执行人的的财产进进行强制制执行,必必须提供供出被执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线索,这这既合乎乎民事诉诉讼谁主主张谁举举证的理理论,又又可以提提高执行行工作效效率,有有利于保保护其合合法权益益及时得得到实现现。2、“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是两种不同的审判方式,区分的标准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就

13、审理程序的推进所持的中立态度的程度。而执行是独立于审判程序之外的专门程序,执行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如第二种观点所言,在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后,执行程序的职权主义色彩比较浓厚。 3、判决生效后执行率偏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其原因较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问题。即使在经济和法制比较先进的美国,一些法院判决的执结率仅为25,部分执结率为7;在德国,一些法院案件的执结率也没有超过20。但是在这些国家,没有人喊叫“执行难”。在我国“执行难”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不是因为案件的执结率不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是因为债务人有偿债能力但由于地方干预、法院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执结的案件数量太多

14、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要探讨、解决的主要问题应是如何建立完善司法独立体制以及如何提高法官自身素质等问题,而不应是执行过程中“谁应当承担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责任”问题,更不应当以债权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为理由采摆脱“执行难”问题给法院工作所带来的压力。 (二)明确确债权人人负有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义务和和承担因因被执行行人无财财产可供供执行导导致案件件无法执执行的责责任,但但不能过过分加重重债权人人的负担担。我们知道,有有交易就就有风险险。要避避免市场场交易中中的风险险,在交交易前或或交易中中就要对对交易对对方的情情况尽足足够的注注意义务务。发生生纠纷后后要减小小风险,更更应尽一

15、一切努力力,了解解并向法法庭提供供对方的的财产状状况,以以便通过过诉讼中中的财产产保全或或法院的的强制执执行实现现自己的的权益。然然而,现现实生活活中,债债权人的的债权之之所以难难以实现现,一个个重要的的原因就就是债权权人缺乏乏对交易易对方的的了解,缺缺乏市场场风险意意识。发发生纠纷纷进入诉诉讼或执执行程序序后,更更是对法法院产生生依赖思思想,案案件执行行不了便便对法院院产生不不满情绪绪,把案案件不能能执结的的责任全全部强加加在法院院身上。这这样做对对法院是是极其不不合理的的。因为为强制执执行的本本质是在在因债务务人拒绝绝履行义义务而导导致债权权实现受受阻时,法法院提供供给债权权人的一一种公力

16、力救济方方式,而而不是为为债权实实现提供供的保证证。与法法院的执执行义务务相对应应的是债债权人的的申请执行行权,而而不是债债权本身身,与债债权本身身相对应应的只能能是债务务人的履履行义务务。因此此,执行行机构是是否尽到到了法定定职责,不不能以债债务人是是否履行行了义务务为衡量量标准,只只要执行行机构按按法定程程序进行行了执行行操作,采采取了必必要的执执行措施施,即使使债权最最终不能能全部甚甚至完全全没有实实现,也也应视为为已经完完成了法法定职责责。鉴于上述理理由,笔笔者认为为:1、在在强制执执行立法法中,应应首先明明确债权权人对自自己的执执行申请请负有提提供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线索索的义务务。对于于债权人人提供不不出被执执行人的的财产线线索,人人民法院依依职权调调查后仍仍查找不不到被执执行人财财产的,可可以依法法中止案案件的执执行,或或通过发发放债权权凭证的的途径裁裁定终结结案件的的执行。为为避免当当事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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