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与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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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与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第二条火源管理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

2、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罐区2、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乙类的有:质监室、其它岗位。第四条动火规定1、储罐区和包装厂房内为本公司的禁火区。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1)A级动火:指正在运行和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B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3)C级动火:指A级和B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3、动火证的办理(

3、1)动火证由动火区域所在岗位申请、办理。在动火证上,必须填写申请部门、申请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及安全措施等。(2)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动火证。(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a、特殊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b、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c、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144小时;(3)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人一份,监火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4、动火分析要求(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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