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XX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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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分类:按其形成的原因分: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按其功能分: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2、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失调,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有害影响的现象。分类:依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第二类环境问题又包括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问题和因环境破坏引起的环境问题。依据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或生态破坏。3、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

2、,是指人们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中向环境排入了超过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4、环境破坏:又称自然资源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或者能量,使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从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5、环境保护就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学技术、宣传教育和法律等多方面的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6、我国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1、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巨大进展2、环境执法力度加大,成绩

3、显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全球行动7、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一是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而是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指一切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始终、科学技术性、综合性、趋同性8、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目的:目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目的二元论及其合理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既尊重我国国情

4、,又正确认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的。9、我国环保法的产生和发展:1、孕育阶段:1949-1972,(立法指导思想偏重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劳动安全,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2、产生阶段:1972-1978 3、发展阶段:1979-1989 4、初步完善阶段:1989年以后。10、环境保护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构成: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

5、法律规范、我国加入的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存在的问题:1、体系架构上(1)宏观体系架构上,一部真正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尚未出台;(2)微观体系架构上,有些法还存在空缺。如湿地保护法热污染防治法等。2、法律内容上(1)指导思想有待于更新可持续发展;(2)法律内容上失衡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3)制度上的缺失如环境保护法中无许可证制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也不合理;(4)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如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破坏草原的行为无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完善体系架构、修改完善其内容1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外国环境监督管理体

6、制模式介绍:其他部门兼管、设立一个协调机构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一个比一般部门权限更大的机构、几种机构并设9、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现状: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特点: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

7、是负有一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倾向,而且是一个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格局。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执法地位平等。4、自然资源按单要素管理 问题:(1)无实质意义上的统管部门(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平等性带来执法上的难度(3)按单素管理不利于对整体环境的保护 (4)按行政区划管理不尽合理,应与生态区域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10、可持续发展理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内涵 :1、代际公平(包括三项原则:保存选择原则 、保存质量原则、保存取得和利用原则 )2、代内公平 3、可持续利用 4、环境与发展一

8、体化 特征:持续性、公平性、协调性、全球性、科技关联性11、环境权理论:提出的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财产信托论、人权理论、代际公平理论、环境伦理学中的自然的权利理论1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法所确认(规定或体现),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者基本指导方针。一、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首要原则)含义: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概念不同。另外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与协调发展原则要求不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

9、上限来追求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两者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保证社会的良性发展,一方面,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也不能脱离经济过程来考虑。贯彻:1、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机制。2、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利用环境。3、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考虑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含义:要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以预防为主,作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已产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实施原因:环境问题的特点要求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2、治理环境问题所花费的费用非

10、常巨大,3、环境问题的危害具有很强的潜伏性)是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使然(西方国家走的大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不仅使事后的治理代价巨大,而且成效很差)环境的整体性要求的。新发展-风险防范原则。其形成源于环境保护面临科学不确定性。其与我国的预防为主原则的关系:都主张不应事后修补损害。区别:1、两者存在的前提不同。2、两者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不一样3、两者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别。贯彻: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完善预防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三、 环境有偿使用原则含义:是指直接利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环境的行为的成本,增加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资源和环境

11、容量的恢复、整治、再生和养护,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实施意义:必然提高经济增长的资源代价,从而促使经济增长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保留环境资源的禀赋和承载力,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贯彻:一、实行环境有偿利用的税费制度:主要是自然资源使用费或税、自然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二、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三、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核算制度。13、环境的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环境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其中最主要的是直接使用价值,其他价值包括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等)二是环境容量的价值。14、自然资源开发使用费或税: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按照自然资源法的规定,向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开发使用自然资源费。15

12、、排污费:是为利用环境容量而支付的相应的对价,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费用。16、生态(功能的)补偿:是指通过制度创新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提高保护环境的行为的收益。17、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具有重大意义和其主要作用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评价内容、审批程序、法律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

13、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主要内容: 一、规划: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专项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

14、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跟踪评价二、建设项目:1、分类管理制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15、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后评价投产后的跟踪检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

16、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原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突破:一、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二、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 三、实现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评价 四、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二、 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范围:1、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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