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山居住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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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TTS-GC-2013-009 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合同甲 方: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 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买方:(以下称:“甲方”)卖方:(以下称:“乙方”)名称: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金泰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国际大厦B座7层 邮编:102300邮编:528455电话:电话:0760-88890728传真:010-61805888(811)传真:0760-88890612开户银行:中行门头沟支行开户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

2、行银行帐号:349356014463银行帐号:3510021014税号:296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五路 龙环地段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电梯数量:32台交货方式:项目工地交货 交货地点详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工地基本销售条款一、合同方:(见合同首页)二、合同范围2.1 供货范围:北京市门头沟新城城子地区天台山居住项目A1A16楼(除A8楼)电梯设备供应及本合同约定其他工作;中控室电梯电话主机的供货工作。2.2 乙方应当: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设计、生产和销售本合同附件1中规定的设备(以下称:“设备”); (2)在

3、乙方收到甲方建筑土建图的2周内向甲方提交6套布置图供甲方批准。2.3 甲方应当: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和接受设备; (2)在甲方收到乙方布置图后2周内退还4套其盖章确认的布置图给乙方。三、合同价格3.1 本合同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小写6158600.00元整)。3.2 本合同总金额固定包干,不作任何变更与调整。3.3 合同总价包括无条件配合设计院、深化设计费、设备出厂价、运输费、抵岸价费用、报关费、运保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增值税、和各项企业管理费及税费,乙方保证电梯产品按国家及现行行业管理验收标准出货并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否则甲方额外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

4、方承担。且乙方并负责两年质量保证期内设备的免费维修保养。3.4 合同价格的明细组成见附件1。四、 付款条件4.1 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次设备总价5%的预付款(以下称:“第一次付款”),即:人民币叁拾万柒仟玖佰叁拾元整(RMB 307930.00元)。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银行保函至货到工地(保函格式见附件5,银行有特殊格式要求的除外)。4.2 甲方在每批所需设备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该批设备总价15%的设备款(以下称:“该批第二次付款”=所需设备单价所需设备台数15%),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银行保函至货到工地(保函格式见附件5,银行有特殊格式要求的除

5、外)。4.3 甲方在根据本合同5.2条规定的最终工厂出货期届满的10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给乙方该批所需设备总价60%的设备款(以下称:“该批第三次付款”=所需设备单价所需设备台数60%)。甲方在支付该笔款项前到乙方工厂检查进度或要求乙方提供进度情况报告,进度不符合要求的,有权顺延付款。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银行保函至货到现场并经甲方、监理相关人员验收合格。4.4 该批设备到项目工地现场、安装完成并且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该批设备总价20%的设备款(以下称:“该批第四次付款”=所需设备单价所需设备台数20%)。在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当于该批设备价款5%的银行出

6、具的质量保函至质保期结束(质量保函格式见附件6,银行有特殊格式要求的除外)。4.5 上述款项甲方分别凭全额正式发票付款,乙方应在付款前提供,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遇到法定节假日,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五、 电梯设备交货、包装、验收:5.1 设备在符合下面三个条件后开始生产: (1)该批设备预付款已支付。(2)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布置图。(3)甲方备货通知书。5.2 设备初定在开始生产后的第60天从乙方工厂出货(简称:“初定工厂出货期”)。乙方根据进场进度计划自行确定生产日期。进度计划及供货、安装日期由甲方确定。5.3 乙方设备包装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标准,以保证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

7、造成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箱: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的标志,组装件应有明显的组对标志,每件装箱内应有详细的装箱单并提供整机合格证。5.4 甲方:有权对产品进行发货前检查,到制造厂检查制造工艺、原材料的质量和产品质量等。并参加产品出厂试验(但不作为最终验收),检查合格产品才允许出厂。乙方应提供方便条件,并免费提供检验和了解产品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工具等。5.5 乙方:检测部门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便甲方工程师进行监理。5.6 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将按国家有关法规或条例及投标书所采用的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

8、设备进行监督检验。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必须置于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监督下。5.7乙方在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设备质量符合合同书规定标准和图样后,须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即产品质量合格证并提交甲方。5.8 每批次货物全部到现场后,甲乙双方须在场确认包装的完好性,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场对货物进行清点,并签字确认。若货物与交货清单不符,由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5.9 当乙方所供的设备运抵现场后一个月内,须由甲方、乙方、安装单位、监理单位的四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乙方所供设备的外观和数量进行检验和核实。同时乙方还应提交一份完整的(包括单台设备和整套系统)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作为甲方的验收依据

9、。5.10 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及安装单位对所提供设备的外观、数量和质量(含安装质量)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六、 设备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6.1 乙方确保电梯及安装质量符合住宅楼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认真查看过施工图纸并确保乙方供应的电梯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并且安装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导致合同价款变更的情况发生;乙方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制造、检验、安装和验收,材料及零部件均须为全新未经使用过的,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的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设备出厂前须经技术检验,符合标准才能出厂。6.2 乙方严格按附件中电梯技术规格参数和产品配置清单等全部内容供应电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

10、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由于电梯质量问题及乙方延期供货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工期延误等,依照法律规定执行)。6.3 设备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非乙方方原因不超货到现场30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一旦设备发生问题,乙方保证在接到通知6小时内赶到现场免费进行修理、更换并应负责第一次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报验,保证取得检验证书,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6.4 乙方应本着先处理问题,后区分责任的原则,处理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一切问题。如乙方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答复或解决问题,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七、验货和索赔

11、的解决7.1 如果甲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任何缺陷,且甲方要求根据上述设备质量保证对此缺陷进行纠正的,则甲方应在发现缺陷后的2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检验通知的缺陷部分。如该缺陷被证实为制造原因引起,乙方将修理或调换缺陷部分。被调换下来部分的所有权属于乙方,调换后的部分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八、违约和赔偿8.1 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外,如果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2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设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其支付方法是

12、: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8.3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质量的,应按甲方要求整改,不按甲方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问题严重,在30日内无法整改完成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供货迟延的,同时按照第8.2条约定承担责任。九、乙方随设备免费提供以下资料:9.1 随机资料五份,包括: (1)设备竣工图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 (3)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 (4)操作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 (5)产品合格证书 (6)产品说明书 (

13、7)出厂相关的测试报告 (8)出厂合格证 (9)国家标准中规定应附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等9.2 乙方必须将相关竣工需要的资料移交有关电梯安装单位。9.3 除非特别指明,本标书所涉及的一切图纸,技术资料的量度标称值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9.4 所有图纸资料的右下角应标有乙方的名称、数据、比例等。9.5 为培训目的,甲方有权复制这些资料而不加另费用。十、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包括损失和延期交货)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航空信(或任何更快的方法)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

14、力事故持续十周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十一、争议的解决所有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该争议应通过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十二、其它事项12.1 软件: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提供的任何软件应属于乙方或其他相关的软件提供者的财产,甲方仅有非独占的且不得转让的使用权,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占有、使用、复制或修改。12.2 通知与送达12.2.1、双方的通讯地址以合同协议书约定通讯地址为准。、双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采取书

15、面形式,并采用面呈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被通知人,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通知送达被通知人起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通知送达按如下原则确定:(1)采用面呈传递时,被通知人(含其法定代表人、现场代表、约定收件人、雇员或代理人,下同)签收视为送达。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的,通知留置被通知人通讯地址处视为送达。(2)采用特快专递传递时,以被通知人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通知人拒绝签收或被通知人在约定通讯地址处无人收件,导致通知未能被被通知人实际接收的,特快专递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应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通知迟延或不能送达的后果,均由变更方承担。因一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或书面通知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收件人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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