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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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本资料由 大家论坛教师资格考试专区http:/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更多教师资格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http:/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教师资格论坛,等待您的光临!TopS大家论坛教师资格考试专区1 / 5声明:本资料由 教师资格证考试专区http:/ 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 http:/更多教师资格证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http:/ 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教师资格论坛,等待您的光临!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学生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是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教师工作的对象和关注的核心点。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本质、发展特点

2、、地位,并有效促进学生的成长,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一、学生的本质属性学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但学生作为学校教育中特定群体的人的称谓,又有其特殊的本质属性。(一)学生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的时期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中学生是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和形成的关键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期,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他们身心的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

3、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起的需要与个体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在活动中,个体不断作用于客观现实,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和关系,形成一定的发展水平。客观现实也不断作用于个体,对个体提出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反映在个体的头脑中,转变为个体的需要,而需要的满足,同样要通过个体自身的活动即与客观现实的相互作用实现。因此,没有活动,没有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也就没有个体

4、的发展。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与教师对这种环境的安排有极大的关系。(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的教育对象和特定的教育场景来选择教育内容,组织教材和教学活动,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来对学生施加影响。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作用。在教育这种特定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身心的发展。由于相对教师来说,他们知识较少,经验贫乏,独

5、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并不是对教师的完全盲从,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特殊素质的人。这种主观能动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独特性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人的生命都有自己不同的“样子”,拥有不同的爱好、兴趣和追求,有个人的独立意志,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精神世界。承认学生的独立性,也就意味着承认学生成长中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教师也只有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独特性,才能善待学生,让每一个学生在学习中获得成功的机会,体验生命成长的快乐。2.选择

6、性学生是教育的对象,但学生对教育教学所施加的影响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而是有选择性的接受。学生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如目标、能力等,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学习内容、学习方式,以及对学习的态度和努力的程度,调整自身的学习过程,终而影响着教育教学结果。因此,教师只有充分认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所拥有的选择性,才能尊重每一个孩子,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3.创造性这是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最高表现形式。学生的有效学习过程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复制过程,而是一个有机的内化过程,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可以超越教师和时代的认识,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个性化地理解和掌握教育教学内

7、容,实现超越。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对于具有社会正式成员地位的成年人来说,学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和儿童,是未进人正式成人社会的“边际人”。长期以来,学生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没有被看做是具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人们更多地从成人的视野关照孩子,以“为了孩子、关心孩子”的主观目的,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儿童,忽视儿童的兴趣和需要,漠视青少年儿童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存在的价值。至今,儿童的服从地位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现象屡见不鲜。要确立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关键是要承认和切实保障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观念的层面上讲,要正确认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现代的学生观;从制度层

8、面上讲,要懂得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学生的权利,确定恰当的学生管理制度,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一)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道义上讲,青少年、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从法制角度讲,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联合国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应遵循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9、、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1.学生的身份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有关法律的相继颁布,初步明确了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第一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个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2.学生的法律地位中小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教育领域中,作为未成年公民,学生在与教师、

10、校长或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应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也必须受到特别保护。教师不能因为教育职责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二)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締约国,在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

11、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并规定了其他相关人员、组织、机构等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此外,我国的婚姻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概括而言,未成年学生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身杈、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期,人身权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同时,还应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身心健康权。主要包括未成年学

12、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査,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

13、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2.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及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

14、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学校和国家在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除了为所有学生提供正常的教育机会外,在义务教育阶段还要尤其关注贫面和残疾学生,使他们享受物质帮助权,如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设立帮困、帮残基金,实施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对残疾学生国家还根据残疾人的特点为学生设立特殊的教育机构,给予特别的对待。学校无权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或其他摊派费用,如建校费、校服费而让学生停学、退学或被变相开除。(三)学生的义务未成年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

15、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学生应尽的义务有: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并存的,学生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不仅为自己享受学生权利及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保证,也为其他学生享受权利提供了条件。三、当代中学生的发展特点中学阶段是人发展最快速和最活跃的时期。由于中学生的发展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理解并关注中学生发展特点的时代特性,是做好中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一)生理成熟期提前目前对我国中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调查研究发现,学生的身高、体重有明显的增加,体内机能、神经系统特点和性发育成熟都有较大变化。因此,中学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二)人生价值观趋向多元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由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化,中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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