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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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得拨付本着专款专用得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得使用计划与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与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得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与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与文件要求为准。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得凭证。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

2、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与采购项目接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得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就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

3、得具有专门用途与绩效得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得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与环保等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得设立、调整与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与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得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得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得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得,不宜实行项目管理得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得管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得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得原

4、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得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二)量力而行得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与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得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得决定。(三)公开公正得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得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得决策与筛选机制。(四)规范运作得原则。专项资金得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得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得管理程序与方法运作。(五)绩效管理得原则。根据既定得绩效目标,将专项资金得审批、分配、

5、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得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与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得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得宏观管理与政策得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与撤销等事项得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与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与管理;(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

6、核与分配;(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得编制、执行、资金调度与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得审核、拨付;(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得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她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责。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得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得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得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三)执行已经批复得年度专项资金

7、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与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得使用;(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得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责。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与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得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第三章设立、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与保障民生工程得要求

8、。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得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得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四)市人大议案要求;(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与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得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得必要性

9、、可行性、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得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得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得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得,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得文件。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10、。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得,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得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得特定任务已不存在得;(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得;(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与用途得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得;(四)专项资金得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得;(五)专项资金得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得;(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七)其她需要调整或

11、撤销得状况。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与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得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得项目。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与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得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申报。(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得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

12、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得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得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得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得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重大项目需要公示得,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13、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得项目,明确牵头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她相关部门配合,避免重复申报。(二)同一单位得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得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申报。(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与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得,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得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得,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得,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得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与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得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目如期完成,确保

14、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得,应当按项目与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管与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得,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得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关部门与单位给予用心配合。第五章资金使用与执行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得主要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价与职责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得,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市级

15、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得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得,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得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得,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得,根据项目计划与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得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得,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得,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股权投资等其她支出方式得,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得,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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