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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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范文一、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责,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服务管理工作。二、以全国padis系统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登记建档和查验婚育证明等证件后,应由乡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及时向其户籍地发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婚育证明查询等协查,户籍地乡镇(街道)收到协查信息,应在_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回复反馈。三、现居住地应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对于未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将检查结果按户籍地的要求及时反馈给户籍地。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

2、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及时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通报,做好生育信息的协查通知,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不定时查询,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回复。五、建立流出地人员台帐,及时掌握流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流出育龄群众的去向掌握准确无误,与其现居住地及时取得联系,并督促流出本人积极配合现居住地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发生婚育变化和出现非意愿妊娠及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在地应及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者电话,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

3、生育机构。七、户籍地接到通知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多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范文(二)一是建立两地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涉及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事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对户籍地的流出重点追踪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环情监测对象和现居住地的出生婴儿对象、手术对象、妇检对象、登记验证对象、重点追踪个案

4、核实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紧急情况通报对象等的通报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婚育状况。三是建立流出地阶段性派驻流入地联络员制度。由遵义市人口计生局派_名联络员于3-_月驻贵阳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提供源头婚育信息、协调流入贵阳市的遵义市人员涉及人口计生的相关事宜及个案核对等工作,加强两地协作的紧密性和个案处理的及时性。四是建立定期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为方便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于每年的3、5、_月_至_日为集中办证时间,为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建立联合打击制贩假证制度。在流动人员中严格查对生育

5、、节育、妇检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证件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联合进行打击,确保两地流动人口所持证件的真实有效。六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协作制度。流入地对流入人口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入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应术对象就地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七是建立对两地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制度。由两地市级人口计生局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带队,每年集中清理三次,具体清理时间、内容和区域由两地共同商定,也可根据户籍地市级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情况或区域进行重点清理。八是建立督查制度。两地

6、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进行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互相通报表彰奖励结果。磁县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协作制度_-09-03最近,磁县制订建立了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五项协作制度。一、流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加强联系,各司其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二、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出地乡镇计生站收到信息后,应在_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馈。三、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即:生育、节育或非法生育处罚等相关情况,每年不少于_次,并由本人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四、两

7、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工作,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育服务卡、生育证的发放等工作。五、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再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为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乡特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制定依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尖草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目标考

8、核办法、尖草坪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_。二、责任追究的概念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责任追究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时在任领导干部的责任。三、责任追究的对象乡党委委书记、政府乡长、人大主席、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工作部门干部,村党委书记、村主任;计生办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受责任追究的参照执行。四、责任追究的事项(一)家庭成员或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二)单位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组织、介绍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

9、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非法或不按规定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假计划生育证明的;4、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5、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6、在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导致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7、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8、未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9、在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

10、、处罚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三)单位或职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索取、收受贿赂的;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的;6、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7、其他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8、对检举、控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保护不当,致使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9、在提供服务、查处

11、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处分,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的。(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为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实施单位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2、撤销并收回奖励,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3、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4、追究纪律、刑事责任。违_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流动人口两

12、地合作制度范文(三)管理制度根据一社区一特色的定位工作开展,我社区被定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服务管理型,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了“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每一位包片的责任区干部都要对自己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将接收到的信件、包裹及时送到流动人口居住地,亲手交到流动人员手中,不得私自收藏,严格落实与流动人口签订的代办协议。二、每天要及时收集信箱里的各类信件材料,按照急、中、缓分类,对于急需办理社区可以办理的及时进行办理,办不了的,进行调解限时办理,不准找任何理由进行拖延。三

13、、对于每天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去伪留真,各类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不得拖延暂缓。_社区_年_月_日四、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14、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

15、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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