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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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 所谓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研究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即研究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民法中的地位,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法律意义上的学校 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其活动都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具体来说,守法有两层含义(要素):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广义的教育立法 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部委,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狭义的教育立法 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法律

3、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育法的实施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再现实生活中的据图运用和实现。教育法的实施同其他法的实施一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他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教育法;另一方面,要求

4、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教育法,准确适用教育法,保证法律的实现。所谓“依法治教”,就是广大教育管理者和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教育法律和法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教育工作,推动教育发展,保证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主管人员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意义上的教师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

5、、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必强制履行的各种应尽的义务。二是行为人由于实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狭义的法律责任 仅指广义法律责任的后一种情况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陈述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基本上规定了两种申诉制度,即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而非诉讼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包括向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起的申诉。教师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从性质角度讲,教师申诉是一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教育行

6、政救济的法律制度。二、简答 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及结构。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警察、军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作后盾的。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假定 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 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奖惩 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三者的关系:假定是前提,处理是核心,奖惩是关键。 三要素相互联系,不可缺少。2、研究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1.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类别、性质

7、 2.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学校法律关系的内容3.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形式3、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与企业法人相比有什么特点 企业法人指的是具备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1.学校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3. 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4、教育法的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两种形式) 评价作用(具有客观性与普遍有效性)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避免行为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强制作用(制裁教育违法行为)(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8、 保障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 保障有关各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5、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及其与体罚的不同 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是教师依法对学生的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其一,从目的上看,惩戒是为了帮助学生真正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从而“不愿”犯错;体罚则侧重于使学生惧怕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其二,从程度上看,惩戒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教师职业权利之一;而体罚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三,从手段上看,虽然二者都

9、是通过施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来达到最终的目的,但痛苦的内涵不同,惩戒中的“痛苦”是学生幡然悔悟后的痛苦,多是内发的;体罚中的“痛苦”更多地是教师施加给学生的,多是外铄的;其四,从效果上看,惩戒能使学生最终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且能增进师生感情;而体罚虽然也能使学生改正错误,但学生完全是被动的,学生往往还会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规行为。6、依法治教的意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

10、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7、学校依法享有的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8、简述如何完善教师聘任制 (1)从立法上讲,对教育法中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并及时制定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规是十分必要的。(2)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讲,加强对学校聘任

11、权的监督是保证聘任过程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途径。(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明确教师聘任的法律依据是化解聘任纠纷的有效途径。9、简述学生伤害事故及其归责原则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是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是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事故。归责原则就是归责的根据和标准,就是行为人致他人伤害后,因根据何种标准化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侵权法的指导思想。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组成的体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学生伤害事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

12、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在学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由受害人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即谁主张谁举证。10、简述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内涵及其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质财富(不动产和动产)、非物质财富即人身利益(如专利、发明、名誉、肖像等)和行为。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是一种资源(利益属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代价属性)、必须具有可控制性(为我属性)11、如何理解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所谓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是有

13、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民、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或对其教育权利与义务的行使和履行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12、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公益事业、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与宗教相分离。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六、终身性原则 13、简述教育法

14、的特点 (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14、简述教育司法的要求 公正准确事实要准确、法律适用要准确、处理要得当 合法合理 及时高效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期限要求、尝试简易程序 司法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司法独立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准确适用法律15、简述教育立法的意义和原则 意义 是现代教育普及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公共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法治化的要求;是现代教育民主化的要求:平等、开放、自由。原则 较高的概括性、较强的操作性、相对的稳定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尊重教育的客观实际、

15、要深入实际全面调查教育实践、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要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核心是体现教育公平义务教育的机会、内容与过程的平等;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系统性原则:按照层级来建设,要协调一致。稳定性与发展性原则:稳定性是其内在属性,体现的是权威性和严肃性;发展性就是与时俱进。16、简述学校行使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 原则之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原则之二: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原则之三:正当程序原则 尽管正当程序是十分宽泛的范畴,但针对学校纪律处分而

16、言,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两个内容:作出决定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在作出给予相对人以不利影响的处分决定之前,应给受处分者以申辩机会。原则之四: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以纪律处分时,不能设定多重标准,不能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个学生, 给犯有同样错误的学生以同样或相似的处分。17、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第一,教师申诉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行政申诉制度,这一规定使教师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否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二,教师申诉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这项制度是专门为教师这一特定的职业人员所设定的制度,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第三,教师申诉是行政性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属于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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