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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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2、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

3、留存比例及其使用;(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处理结论;(五)、决定解聘聘用律师

4、和其他工作人员;(六)、决定本所的其他一般性事务。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年度例会和特别会议。本所章程所规定的每年度六月和十二月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为年度例会。本所主任认为,在召开年度例会前,有需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议案,可决定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本所合伙人三人以上就同一议案联名提请主任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的,本所主任应当召集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本所章程和本所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或严重损害本所利益或本所合伙人的利益的,过半数的合伙人可以推选一名代表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相关议案应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其他合伙人的议

5、案应在当次合伙人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提出。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召集人提出需要当次合伙人会议讨论的议案应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通知的形式书面告知本所的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制定,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本所各合伙人送达,并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作相应的登记。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会议召集人提出当次合伙人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合伙人逾期提出的议案应由过半数的合伙人决定是否提请当次合伙人会议进行讨论。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上未被采纳的合伙人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作为未被采纳的合伙人的保留意见,但持有保留意见的合伙人不得以其有保留意见而拒绝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第十四条

6、本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本所合伙人以外的律师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列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以外的律师和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但列席会议的律师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发言应记入合伙人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

7、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

8、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

9、职责和变更。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

10、宜。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

11、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

12、议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

13、,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14、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3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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