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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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女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居住证发证机关办理时间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联系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目前婚姻状况女方:未婚 初婚 再婚;男方:未婚 初婚 再婚结婚日期:目前孕育状况当前子女状况:女方:已生育男女 男方:已生育男女当前孕情:未怀孕;现孕周;已生育,生育时间年月,出生医学证明号码:承 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所取得的生育登记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申领到的各项奖励、待遇,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信息核查情况 属实 无法核实 受理机构意见(盖办证专用章) 联系 : 经办人审核人登

2、记时间编号:注:本登记表本一式两份:县(市、区)或市级卫生计生局、镇(街)卫生计生机构各存一份。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信息登记表编号:申请人姓名女方:男方:出生日期年 月 日民族年 月 日民族户口性质农业(农村)非农业(城镇) 其他农业(农村)非农业(城镇) 其他证件类型身份证 户口簿 其他身份证 户口簿 其他证件号码户口所在地户口地详址现居住地现居住地详址工作单位联系 婚姻状况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未婚复婚初婚 再婚 离婚 丧偶 未婚复婚婚姻登记时间年 月 日婚姻登记号码申请时 生育收养 子女情况(含夫妻双方)个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

3、生母姓名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生母姓名姓名出生日期生父姓名生母姓名本孕次预产期年 月 日申请人夫妻声明(单身亲申请人只需本人 签署)我们夫妻(本人)郑重声明:上述所载信息均为我们夫妻(本人)真实、完整的婚育情况并由我们填写,可以作为申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育龄信息之依据。如果我们(本人)所填写内容存在虚假,据此取得的广东省服务证自动失效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声明人:(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声明签署地点: 见证人:以下由发证机构负责填写收到的材料:核查方法:办理结果:经办人办理时间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4、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

6、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

7、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

8、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

9、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0、;(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11、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2、:(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

13、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

14、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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