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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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服务指南(简版)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二一七年十二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一、 事项概况(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本指南适用对象为以下所需进行档案验收的建设工程: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5城市管线工程档案;6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

2、建设工程档案。(二)受理机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决定机构: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五)办理方式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六)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七)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八)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九)是否收费不收费。(十)审批结果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十一)结果送达申请被予许可的,采取现场的方式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十二)咨询电话:1.10号窗口:;2.市城

3、建档案馆:。(十三)投诉电话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二、 审批依据(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二)重庆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

4、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三)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三、 申请条件1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已进行审查认定。4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四、 申请

6、材料目录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2城建档案案卷目录;3一套已整理成册的的建设工程档案。五、 办理基本流程1在工程按照合同完成实体施工和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2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3市城建档案馆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出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应说明理由和整改要求,由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档

7、案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六、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行政相对人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相对人义务1相对

8、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查询网址(WWW)。七、 办公地址和时间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10号窗口。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八、 监督投诉渠道

9、1重庆市城乡建设服务热线966566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九、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统一服务监管码输入完整的34位或以下划线12位均可:5001180310XKCK20123260。2登录重庆市城建档案馆网站(),点击上方菜单中“在线服务”链接,进入“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业务办理申请平台”。注册账号并登录“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业务办理申请平台”。点击“专项验收申请”,找到自己的项目,点击“验收情况”按钮。 十、 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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