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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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德衡(枣庄)薛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董某之父的委托,并指派我 们担任董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以下辩 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一、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奷罪(未遂) 依照刑法强奸罪构成理论 ,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不符合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 被告人董某对受害人所实施的行为 ,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 ,不构成强 奸罪。1、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董某对受害人未实施强行奸淫行为。 刑法规定的强奷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 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

2、性交行为。这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在本案中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仅仅 是实施了一系列的猥亵行为和动作,但是并没有违背受害人意志与受 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对此指控方并没有证据证明董某的行为是强奸 行为.2、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不具有强奸的直接故意,并且不具有强行奸淫 的目的。在本案中行为人只是在主观心理上想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然而行为 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 ,必定会 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强奸罪的行为 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 的,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董某有相应的语言或动作显示其 有进行一步奷淫的行为,对

3、于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也没有指控 董某涉嫌强奷罪的指控,而以指控董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3. 本案中侵犯的客体并非是侵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性的权利。在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名誉、尊严权利 并非是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性的权利。在本案的受害人的证言和指控中 均是对其人格和名誉尊严受到侵犯,并非是被害人的性的不可侵犯的 权利.4. 仅以董某的个人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强奸的直接故意. 判断被告人董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强奸的直接故意,并且有强行奸淫 的目的,不能仅凭被告人董某的个人口供 ,而要从其一系列外在的客 观活动和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心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客观方面 未对受害人

4、实施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董某没有脱掉自己的衣服等具 体将要实施强奸行为的表现,董某的客观行为和表现上反映不出其在 主观方面具有强奸的故意和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董某在公安机关的 供述中自认是想发生性关系,但是这种想法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强奸 行为,因为被告人曾经与受害人在一起共同居住过 .发生性关系与强 奸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强奸行为是违背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 交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是不道德或者是违法行为 ,但并 非发生性关系就必定被认定为强奸行为和追究刑事责任.而本案中的 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据被告人董某主观方面具有强奸的故意和强行 奸淫的目的。二. 本案中的董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主客

5、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 依照我国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确 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 观方面,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而且还要 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有机地结合,离开了任何一个方面,另一 方面也就不复存在,整个犯罪构成也就不复存在。而强奸罪的犯罪构 成应当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中强奸行为的统一,在本案中的被告人 董某在主观上虽有想与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但是实际上董某 仅仅是对受害人有猥亵行为,但是并没有表现出继续强行与受害人发 生性关系的故意和目的,因此说董某在客观上未实施强行与受害人发 生性关系的行为与

6、主观上的想法不能达成统一,且两者之间不存在有 机的联系,因此董某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三. 本案中的董某的行为仅仅是猥亵行为.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而言 ,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 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 ,但绝对不是违背 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 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 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区别是强奸还是猥亵行为的关键是看行为 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 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 语言、动作表示

7、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 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其必 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 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 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 ,并无进一步强 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而言 ,董某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受害人时虽然企图奸淫 ,但 在遭到受害人的强力反抗后,并没有表现出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的故意和目的。其企图奸淫的行为只是求奸行为,在对方不同意时只 好作罢。因此说董某的行为仅仅认定为猥亵行为,对此不能被认定是 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强奸行为.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指控董某的强奸行为的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和充 分的证据证明标准.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不应当以强奸罪 定罪量刑.此致辩护人:陈孝东二 0 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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