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0494486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 增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与农村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我市农村规划 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 建房,集约使用土地,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促进农村经济 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广州市农 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2001 年广州市政府第 5 号令)、 中共增城市委、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实践科学发展观示范 点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

2、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范围内村庄的规划、 建设和 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村庄, 是指行政村。本办法所指的农 村建房,是指农民住宅及其配套用房的建设。第三条 新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固化历史、规范新建、一户一宅、逐步改造”的原则,从有利生 产、方便生活出发,逐步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第二章新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第四条 按照“城乡统筹、积极稳妥、集中居住、集约用地、 因地制宜、分类处置”为指导,通过规划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 农民集聚居住,集约用地,集中配套,逐步形成“体系呈梯度、 布局成组团、配套有重点、积聚成规模”的“城镇一中心村一行 政村一自然村”

3、农村居民点体系。第五条 各镇(街)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在城区、镇区周边合适位置规划建设若干个农民新社区(“邻镇型”中心村或农民经济适用房),制订农民愿意买、买得到、买得起、愿意放弃农 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的优惠政策,吸引符合建房条件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镇集中居住,逐步实施北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中心城区和南部中心镇集中居住和工作,以适应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需要。第六条 鼓励建成区、城市发展区当中的村庄, 结合城市规 划、土地经营和开发策划,实施城中村改造,集中安排农民居住, 鼓励建设公民公寓, 土地收益优先安排用于农民新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保障、就业统筹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 促

4、进农村和农民向城市社区和居民转型。第七条 新城市发展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以项目带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集 中安置,综合开发,将开发区域内的农民集中安置在一起,形成相对集中的“紧密型”农民新社区(中心村),原行政村的建制和经济关系可保持不变。优先在汽车产业基地(含物流园区)、新城市中心区和风景名胜区高滩片区内实施农村集中搬迁居住社区建设。第八条 各镇(街)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若干个人口较 多、区位中心、基础较好和交通便利的行政村,给予重点支持,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卫星型”中心村,通 过道路交通辐射和服务其它行政村。第九条 规划保留的行政

5、村,以新增分户人口预测为依据, 统一规划农民集中居住区, 逐步按规划实施新增住宅建设,形成以行政村为基础、集中居住的农民社区。第十条 存在自然灾害隐患、 不具备居住条件、规模过小且 交通不便的村庄,依照村庄布局规划, 逐步向中心村、行政村搬 迁集中,对暂不具备集中条件的自然村,以环境整治为主。第三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为依据,以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与产业规划、人口规模、 用地规模相适应,与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设施配套

6、、 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要求相一致。第十二条以市域或镇(街)为单位编制村庄布局规划,落 实农民社区(中心村)的规划布局,确定保留村庄和居民点,预测新增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年度规模计划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以村域为规划范围, 应当确定 村庄生活用地、村庄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农业用地 (不可建设用 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的范围。村庄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土 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并应进行合理的用地空间布局,对住宅、道路、排水、供水、环境卫生、生活服务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生 产配套设施的设置作出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村庄生活用地和生产用地应分离,原则上工业用地(带征留用地

7、)依照城市规划在园区集中布置。第十四条 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镇(街)依程序报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规 划成果应报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各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作为城镇发展区范围内 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考 虑。第十六条 各镇(街)是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负责组织辖 区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并统筹安排本级投入村庄规划编制的 经费。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 和技术要求,并向各镇(街)下达村庄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并 统筹安排市一级的村庄规划编

8、制经费。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应纳入市、镇(街)的财政预算,鼓励镇(街)、村一级主动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市政府对镇(街) 、村组 织的村庄规划编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第十七条 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它特定区域的管委会,应结合本区域的城市规划统筹研究解决区内的村庄规划建设 问题。各(镇)街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统筹城中村 的规划建设问题。第十八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 上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应在市城乡规划局备案。第四章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村 民委员会实施新农村建设, 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 监督和检 查。第二十条 新农村的建

9、设和管理活动应依据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组织开展,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村庄布局规划,结合项目开发和土地经营,以城乡统筹发展为出发点,推进建设农民新社区,加大对中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力度。第二十二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按照规划逐步改建、 改造。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内容包括塑造农村新风貌,培养教育新农民和大力发展新产业。新农村整治建设重点实现“两规、三清、八通、十有”的目标。(“两规”即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规划;“三清”即清理卫生死角、清理沟渠池塘、 清理乱搭乱建;“八通”即通电、通水、

10、通路、通电话及通手机、 通有线电视、通硬底化封闭排污渠、通公共汽车到行政村或大的 自然村、通互联网;“十有”即有无公害公厕、有集中牲畜饲养 栏、有室外垃圾屋或池塘、有清洁自来水、有硬底化路到户、有 文化宣传栏、有读书阅览室、有文娱体育场地、有绿化小公园、 新农村建设有规划)。第二十四条对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和民宅,应当给予保护,新农村建设应与原有环境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第二十五条在行政村和农民新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包括村民住宅、道路、供水(含农改水)、排污、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二

11、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生态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等规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镇(街)的经济和城乡发展的需要,各 镇(街)组织制定辖区内的村庄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新农村规划 建设办公室备案和统筹平衡,形成全市的新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新农村 建设项目,实施以镇(街)组织建设项目计划、以竞争方式获取 支持资金的申报机制,市政府按规划和效益评估择优安排资金支 持。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有关部门应优先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 区、中心村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鼓励

12、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园)中村改造和涉农生 产项目的建设。第五章农村建房规划与管理第三十条农村建房活动应依照村庄规划实施,实行先规划 后建设,未经批准村庄规划的村庄,不得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第三十一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 宅基地,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实施个人建房和申购集体建房的, 应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 原宅基地由 村民委员会或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第三十二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实施农村集 体建房,鼓励建设农民公寓。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社区以建 设农民公寓为主,联

13、体住宅为辅,不得建造独立式住宅,城镇规划区以外的保留村庄和农民社区,可以按规划建设联体住宅和插建独立住宅。第三十三条各村的建筑风格应相对统一,鼓励各村从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住宅图集的建筑方案中,进行村民表决,选定本村新建住宅的固定方案。农民住宅设计应遵循安全、 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尽可能采用坡 屋顶。全村(社区)的建筑风格、外立面、高度、色彩应达到和 谐、统一。第三十四条 农村建房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实施建房。实施“总量控制,分期申报,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审 批原则。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村庄布局规划对年度农村

14、建房的新 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解到各镇(街)组织实施。各 镇(街)应分批次将本辖区的农民建房用地的实施情况报市国土 房管局,并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材料按程序报批。镇(街)推动农民公寓建设而节省的农村建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给该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第三十五条鼓励农村实施集体建房,实施集体建房的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自然村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进行申请,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进行 审核,依照建设项目基本程序进行立项、 规划、国土和建设报批。(如采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建筑方案进行联体建设的,可简化审查程序)。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广东省、 广州市有关建设

15、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市建设局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 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 应当把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 售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集体建房的住房分配方案,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街) 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送市国土房 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集中建设的农民社区、 农民集中住宅区的建设 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均 80 平方米,农民公寓区建设用地指标不 得大于人均 35 平方米。第三十七条 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住宅,应当按照 “原基础、原面积”进行修缮,并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垂直 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不得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公共 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 规范管理农民住宅 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 鼓励建设 农民公寓。 各村集体应根据村庄规划、 本市的农村建房用地指标 和本村的实际情况, 确定本村住宅集中区的详细规划, 确定建房 形式和统一的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 80 平 方米。新建独立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 80 平方米,层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