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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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筑诚工程材料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筑诚工程材料,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是本公司最高行为准则。第二条 公司名称:筑诚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桃城区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贰拾伍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五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2、。第二章 经营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围:城市综合管廊专业工程施工,综合管廊中金属支吊架、光伏支架、抗震支架、波纹管、金属模板、预埋槽道、消防管件、紧固件等配套产品的制作,销售,安装施工。销售:防水防腐防渗材料、橡胶密封垫和止水带、玻璃钢桥架和线槽等配套产品。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6万元。股东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266.4货币40%199.8货币30%199.8货币30%注:全体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5年缴足。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

3、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一股东的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

4、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股东承当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阻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五章 股权转让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5、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条 依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

6、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7、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三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举行。经代表个别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

8、股东会程序。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每次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必须由通过表决的股东签字和按指纹后生效。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注:不超过

9、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10、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任期每届3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1、。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12、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缺乏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领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六条

13、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展清算;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当义务。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

14、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2018年3月30日筑诚工程材料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2018年3月30日会议地点:筑诚工程材料公司会议室主 持 人:参加人员:决议容:在筑诚工程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选举聘任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筑诚工程材料任 职 文 件 经筑诚工程材料股东会选举决定,推选 为筑诚工程材料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公司盖章: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筑诚工程材料任 职 文 件 经筑诚工程材料股东会选举决定,推选 为筑诚工程材料监事,任期每届3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公司盖章: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筑诚工程材料任 职 文 件 经筑诚工程材料股东会选举决定,推选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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