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法规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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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合同法标准文 旅游合同法规 团队合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制定 。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详细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

2、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3、国内旅游效劳,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效劳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置国内旅游效劳的费用。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工程费用; (6)导游效劳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效劳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

3、)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工程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开工程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 、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安排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完毕后旅

4、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效劳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置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置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工程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

5、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效劳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成心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

6、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详细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缺乏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 ; (3)交通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

7、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效劳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效劳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工程的详细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工程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工程内容); (10)另行付费

8、工程(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工程表,列明另行付费工程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工程的交通费和导游效劳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工程应当以不影响原方案行程为原那么);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说明效劳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和另行付费工程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

9、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安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回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效劳; 2、在出团前如实告知详细行程安排和有关详细事项,详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平安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3、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

10、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平安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防止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置个人旅游保险; 9、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工程,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工程;

11、10、旅游者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展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领先行赔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兑现旅游行程效劳; 2、回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工程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

12、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平安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安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13、;尊重旅游效劳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那么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回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开工程,并对自己的平安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14、。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

15、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效劳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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