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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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乡规划法法(2007年年10月288日第十届全全国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第三十十次会议通过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的制定 第三章城城乡规划的实实施 第第四章城乡乡规划的修改改 第五五章监督检检查 第第六章法律律责任 第七章附附则 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城乡乡规划管理,协协调城乡空间间布局,改善善人居环境,促促进城乡经济济社

2、会全面协协调可持续发发展,制定本本法。 第二条制制定和实施城城乡规划,在在规划区内进进行建设活动动,必须遵守守本法。 本法所称称城乡规划,包包括城镇体系系规划、城市市规划、镇规规划、乡规划划和村庄规划划。城市规划划、镇规划分分为总体规划划和详细规划划。详细规划划分为控制性性详细规划和和修建性详细细规划。 本法所称称规划区,是是指城市、镇镇和村庄的建建成区以及因因城乡建设和和发展需要,必必须实行规划划控制的区域域。规划区的的具体范围由由有关人民政政府在组织编编制的城市总总体规划、镇镇总体规划、乡乡规划和村庄庄规划中,根根据城乡经济济社会发展水水平和统筹城城乡发展的需需要划定。 第三条条城市和镇镇

3、应当依照本本法制定城市市规划和镇规规划。城市、镇镇规划区内的的建设活动应应当符合规划划要求。 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政政府根据本地地农村经济社社会发展水平平,按照因地地制宜、切实实可行的原则则,确定应当当制定乡规划划、村庄规划划的区域。在在确定区域内内的乡、村庄庄,应当依照照本法制定规规划,规划区区内的乡、村村庄建设应当当符合规划要要求。 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府鼓励、指导导前款规定以以外的区域的的乡、村庄制制定和实施乡乡规划、村庄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施城乡规划,应应当遵循城乡乡统筹、合理理布局、节约约土地、集约约发展和先规规划后建设的的原则,改善善生态环境,促促进资源、能能源节约和综综合利

4、用,保保护耕地等自自然资源和历历史文化遗产产,保持地方方特色、民族族特色和传统统风貌,防止止污染和其他他公害,并符符合区域人口口发展、国防防建设、防灾灾减灾和公共共卫生、公共共安全的需要要。 在在规划区内进进行建设活动动,应当遵守守土地管理、自自然资源和环环境保护等法法律、法规的的规定。 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政政府应当根据据当地经济社社会发展的实实际,在城市市总体规划、镇镇总体规划中中合理确定城城市、镇的发发展规模、步步骤和建设标标准。 第五条城城市总体规划划、镇总体规规划以及乡规规划和村庄规规划的编制,应应当依据国民民经济和社会会发展规划,并并与土地利用用总体规划相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政

5、府应当将城城乡规划的编编制和管理经经费纳入本级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条经依法批批准的城乡规规划,是城乡乡建设和规划划管理的依据据,未经法定定程序不得修修改。 第八条城城乡规划组织织编制机关应应当及时公布布经依法批准准的城乡规划划。但是,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不得得公开的内容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和个人都应当当遵守经依法法批准并公布布的城乡规划划,服从规划划管理,并有有权就涉及其其利害关系的的建设活动是是否符合规划划的要求向城城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单位和个人都都有权向城乡乡规划主管部部门或者其他他有关部门举举报或者控告告违反城乡规规划的行为。城城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或者其其他有关部门门对

6、举报或者者控告,应当当及时受理并并组织核查、处处理。 第十条国国家鼓励采用用先进的科学学技术,增强强城乡规划的的科学性,提提高城乡规划划实施及监督督管理的效能能。 第第十一条国国务院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门门负责全国的的城乡规划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门门负责本行政政区域内的城城乡规划管理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乡规划主管部部门会同国务务院有关部门门组织编制全全国城镇体系系规划,用于于指导省域城城镇体系规划划、城市总体体规划的编制制。 全全国城镇体系系规划由国务务院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报报国务院审批批。 第第十三条省省、自治区人人民政府组织织编制

7、省域城城镇体系规划划,报国务院院审批。 省域城镇镇体系规划的的内容应当包包括:城镇空空间布局和规规模控制,重重大基础设施施的布局,为为保护生态环环境、资源等等需要严格控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四条城市人人民政府组织织编制城市总总体规划。 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体规划由直辖辖市人民政府府报国务院审审批。省、自自治区人民政政府所在地的的城市以及国国务院确定的的城市的总体体规划,由省省、自治区人人民政府审查查同意后,报报国务院审批批。其他城市市的总体规划划,由城市人人民政府报省省、自治区人人民政府审批批。 第第十五条县县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县人人民政府所在在地镇的总体体规划,报上上一级人民政政府审批。其其他镇

8、的总体体规划由镇人人民政府组织织编制,报上上一级人民政政府审批。 第十六六条省、自自治区人民政政府组织编制制的省域城镇镇体系规划,城城市、县人民民政府组织编编制的总体规规划,在报上上一级人民政政府审批前,应应当先经本级级人民代表大大会常务委员员会审议,常常务委员会组组成人员的审审议意见交由由本级人民政政府研究处理理。 镇镇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的镇镇总体规划,在在报上一级人人民政府审批批前,应当先先经镇人民代代表大会审议议,代表的审审议意见交由由本级人民政政府研究处理理。 规规划的组织编编制机关报送送审批省域城城镇体系规划划、城市总体体规划或者镇镇总体规划,应应当将本级人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会

9、组成人员或或者镇人民代代表大会代表表的审议意见见和根据审议议意见修改规规划的情况一一并报送。 第十七七条城市总总体规划、镇镇总体规划的的内容应当包包括:城市、镇镇的发展布局局,功能分区区,用地布局局,综合交通通体系,禁止止、限制和适适宜建设的地地域范围,各各类专项规划划等。 规划区范围围、规划区内内建设用地规规模、基础设设施和公共服服务设施用地地、水源地和和水系、基本本农田和绿化化用地、环境境保护、自然然与历史文化化遗产保护以以及防灾减灾灾等内容,应应当作为城市市总体规划、镇镇总体规划的的强制性内容容。 城城市总体规划划、镇总体规规划的规划期期限一般为二二十年。城市市总体规划还还应当对城市市更

10、长远的发发展作出预测测性安排。 第十八八条乡规划划、村庄规划划应当从农村村实际出发,尊尊重村民意愿愿,体现地方方和农村特色色。 乡乡规划、村庄庄规划的内容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围,住宅、道道路、供水、排排水、供电、垃垃圾收集、畜畜禽养殖场所所等农村生产产、生活服务务设施、公益益事业等各项项建设的用地地布局、建设设要求,以及及对耕地等自自然资源和历历史文化遗产产保护、防灾灾减灾等的具具体安排。乡乡规划还应当当包括本行政政区域内的村村庄发展布局局。 第第十九条城城市人民政府府城乡规划主主管部门根据据城市总体规规划的要求,组组织编制城市市的控制性详详细规划,经经本级人民政政府批准后,报报本级人民代代

11、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和上上一级人民政政府备案。 第二十十条镇人民民政府根据镇镇总体规划的的要求,组织织编制镇的控控制性详细规规划,报上一一级人民政府府审批。县人人民政府所在在地镇的控制制性详细规划划,由县人民民政府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门门根据镇总体体规划的要求求组织编制,经经县人民政府府批准后,报报本级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和上上一级人民政政府备案。 第二十十一条城市市、县人民政政府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和和镇人民政府府可以组织编编制重要地块块的修建性详详细规划。修修建性详细规规划应当符合合控制性详细细规划。 第二十二二条乡、镇镇人民政府组组织编制乡规规划、村庄规规划,报上一一级人民政府府审批。村庄

12、庄规划在报送送审批前,应应当经村民会会议或者村民民代表会议讨讨论同意。 第二十十三条首都都的总体规划划、详细规划划应当统筹考考虑中央国家家机关用地布布局和空间安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十四条城乡乡规划组织编编制机关应当当委托具有相相应资质等级级的单位承担担城乡规划的的具体编制工工作。 从事城乡规规划编制工作作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并并经国务院城城乡规划主管管部门或者省省、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政政府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依依法审查合格格,取得相应应等级的资质质证书后,方方可在资质等等级许可的范范围内从事城城乡规划编制制工作: (一)有有法人资格; (二二)有规定数数量的经国务务院城乡规划划主管部门注注册的

13、规划师师; (三三)有规定数数量的相关专专业技术人员员; (四四)有相应的的技术装备; (五五)有健全的的技术、质量量、财务管理理制度。 规划师执执业资格管理理办法,由国国务院城乡规规划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务院院人事行政部部门制定。 编制城城乡规划必须须遵守国家有有关标准。 第二十十五条编制制城乡规划,应应当具备国家家规定的勘察察、测绘、气气象、地震、水水文、环境等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民民政府有关主主管部门应当当根据编制城城乡规划的需需要,及时提提供有关基础础资料。 第二十六六条城乡规规划报送审批批前,组织编编制机关应当当依法将城乡乡规划草案予予以公告,并并采取论证会会、听证会或或者其他

14、方式式征求专家和和公众的意见见。公告的时时间不得少于于三十日。 组织编编制机关应当当充分考虑专专家和公众的的意见,并在在报送审批的的材料中附具具意见采纳情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十七条省域域城镇体系规规划、城市总总体规划、镇镇总体规划批批准前,审批批机关应当组组织专家和有有关部门进行行审查。 第三章城乡规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条地方各级级人民政府应应当根据当地地经济社会发发展水平,量量力而行,尊尊重群众意愿愿,有计划、分分步骤地组织织实施城乡规规划。 第二十九条条城市的建建设和发展,应应当优先安排排基础设施以以及公共服务务设施的建设设,妥善处理理新区开发与与旧区改建的的关系,统筹筹兼顾进城务务工人员生活活和周边农村村经济社会发发展、村民生生产与生活的的需要。 镇的建设设和发展,应应当结合农村村经济社会发发展和产业结结构调整,优优先安排供水水、排水、供供电、供气、道道路、通信、广广播电视等基基础设施和学学校、卫生院院、文化站、幼幼儿园、福利利院等公共服服务设施的建建设,为周边边农村提供服服务。 乡、村庄的的建设和发展展,应当因地地制宜、节约约用地,发挥挥村民自治组组织的作用,引引导村民合理理进行建设,改改善农村生产产、生活条件件。 第第三十条城城市新区的开开发和建设,应应当合理确定定建设规模和和时序,充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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