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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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检查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序号名称依据检查范围及对象检查方式检查周期、频次检查处理标准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状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1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举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平安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举荐性标准。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需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

2、务会议通过,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在融安县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方式。每年一次集中检查和动态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赐予通报指责,建议有关部门处理。2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和接着教化实施状况监督检查注册造价

3、工程师管理方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接着教化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指责、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3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询问企业管理方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其次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

4、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询问企业从事工程造价询问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在融安县内从事工程造价询问活动的企业。实行动态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年一次专项检查和动态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作出予以行政警告、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报指责、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4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颁布)第四条其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其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

5、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安县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组可实行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2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中发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不协作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5物业专项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8月26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实施)第五条其次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6、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四条其次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第五条其次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1、入融经营的外市、县物业服务企业分支机构及其服务项目;2、全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服务项目。物业专项检查组在全县通过检查报送自查材料、或实地查看项目等方式进行。每年检查1次。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开展检查或抽查。对在物业管

7、理专项检查中发觉问题的物业企业及其服务项目,各城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物业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企业,通报执法部门依法赐予行政惩罚;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接受、不协作检查的企业,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6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公布,依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确定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

8、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方法(桂建房200781号,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2007年12月6日印发)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是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白蚁防治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三)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探讨,宣扬白蚁防治学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四)负责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接

9、着再教化培训;(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全县范围内白蚁防治机构。1.听取汇报。听取我县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近两年来开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整改状况汇报。2.实地抽查。在查阅资料、查看施工现场的基础上,了解近两年来白蚁防治工作管理状况,并依据广西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与平安专项检查评分标准打分。每两年检查1次。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通报,白蚁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7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方法(2005年10月12日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依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

10、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托付合同

11、、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订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县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求机构自查和实地抽查两个阶段。每年检查1次。对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进行通报,各市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依法移交执法局赐予行政惩罚。8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状况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方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公布)其次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注

12、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接着教化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供应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订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全县范围内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机构自查和实地抽查两个阶段。每年检查1次。对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状况专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对在房地产估价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移交执法局赐予行

13、政惩罚。9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管理方法(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社部令第8号发布,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次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实行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实行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进行检查。每年检查1次。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专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在房地产经纪工作中存在违法经营,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房地产

14、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依法移交执法局赐予行政惩罚。10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状况及动态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接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觉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平

15、安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平安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应有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订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马上解除;重大平安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短暂停止施工。融安县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检查或动态检查。依据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方法(试行)对当事企业进行通报指责、责令整改等惩罚,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11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融安县县内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建筑业企业组织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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