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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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气检出二甲醚的法律适用黄璞琳 问题:液化石油气中是否允许含有二甲醚?液化石油气若被检出二甲醚,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曾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2010年质检总局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采纳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有关解释,即,液化石油气的主要烃类组分(C2、 C3和C4)总量不小于97。经查,二甲醚的化学分子结构式是CH3OCH3。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工商

2、总局四部门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执联2010349号),要求依法查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并明确:对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的检测,依据城镇燃气用二甲醚(CJ/T259)附录A进行;对液化石油气质量及其中烃类组分的检测,依据液化石油气(GB11174)进行。国质检执联2010349号文件,还要求加大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和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的宣贯力度,指导、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据以上文件,执法实务中,检测液化石油气时,若C2、C3、C4总量

3、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检测机构一般不会判定送检样品不合格。相应地,若用于充瓶的液化石油气中,检出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大于3%,则认定该批液化石油气为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产品,工商机关对其经销商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查处。另外,如果涉案液化石油气C2、C3、C4总量不小于97%,二甲醚等其他成分总量不大于3%,但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故意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少量二甲醚,即使掺入量不超过3%,也应当认定为掺杂使假,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查处。附:关于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检出限量问题的函质检执函201035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设定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

4、量临时检出限量值的请示(粤质监20102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总局请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国家标准有关问题作出了解释。现将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转你局。请依据解释,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 二一年五月六日关于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中组分含量要求的说明石化标委函2010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督查司: 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1997)中对烃类组分含量做出规定,即规定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含量不大于3。该规定可以理解为:液化石油气的主要烃类组分(C2、 C3和C4)总量不小于97。 特此说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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