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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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指导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 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 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 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 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二) 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 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三) 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

2、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 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四)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X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 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 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一) 规避监管指标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

3、让等方式实现不良 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 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 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 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 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

4、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 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 资等模式;(2) 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 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3)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4) 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5) 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 并减少资本计提;(6) 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 会计报表

5、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7) 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 确。3. 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3) 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4) 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 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5) 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

6、性指标;(6) 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4. 规避其他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 用风险加权资产;(2) 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3) 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4) 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 模式,调节信贷指标;(5) 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6) 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7) 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

7、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8) 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9) 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二) 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 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 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2) 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 域提供融资;(3) 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 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

8、企业提供授信;(4) 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 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5) 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干股票或理财投资;(6) 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干”目标。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 务;(2) 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3) 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4) 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

9、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5) 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6) 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 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7) 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 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2) 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 是否与企业签

10、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4) 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5) 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6) 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7) 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査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 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 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4) 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 是

11、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6) 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 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8) 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9) 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10) 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三、空转套利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 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可修编 -(一) 信贷“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

12、融资链条、 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2) 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3) 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 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4) 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二) 票据“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 务收入的情况;(2) 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

13、去 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3) 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 的行为;(4) 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 易”业务;(5) 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 金在银行体系空转。(三) 理财“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2) 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3)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4) 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

14、业存单现象;(5) 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 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四) 同业“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同业资金空转。(1)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2)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 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3) 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2同业存单空转。是否通过

15、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 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 脱实向虚。四、关联套利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 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一) 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 条件的情况;(2) 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 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 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 “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4) 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 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5) 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 批的情况;(6) 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2违反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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