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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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姓 名: 沈佳俊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9 指导教师: 周中建 职称: 副教授 2008 年 5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2(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21相关法律规定2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23现行模式的特点2二、现行模式的优缺点2(一)我国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优点 2(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缺陷 31对行政

2、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32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33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34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4三、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 4(一)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多样化 41公布违反事实42撤回受益行政行为43拒绝给付44行政刑罚45. 加算税4 (二)国内的几种改革思路 5四、构建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5(一)立足国情,重构新体制 51国外的经验借鉴52我国应该选择的模式5(二)新型模式的理论支持 5(三)新型模式的制度支持 6(四)新型模式的司法支持 7五、结语 7致谢8参考文献8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法学

3、专业学生 沈佳俊 指导教师 周中建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缺陷也十分明显。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来看,现行体制是弊大于利。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于解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在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经验和采纳国内学说中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回归行政机关,即我国应该建立“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司法强制执行为辅”的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弊端;改革;执行权回归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

4、ent System in 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HEN Jiajun 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Chines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is “take applies for the Peoples court to enforce as the principl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take enforces as the exception”. This system has a point rationality, but its fla

5、w is also very obvious. Judging from Chines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actice, the existing system is more harm than good. In this paper,the author will compare and analyse the viewpoints and methods to resolve the enforcement issue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On the base of the foreign experiences

6、 in reform and to accept in the domestic theory in the reasonable ingredient foundation, proposes own viewpoin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should return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the new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pattern. “enf

7、orces voluntarily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primarily, enforces take by the judicature as auxiliary”.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Defects; Reform; The return of the power引言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十分重大。人们常常将这类行为形象地比喻为“双刃剑”。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

8、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混合型体制,这种模式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其缺陷也非常明显。本文将通过综合分析现行模式的利弊,并且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经验,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以期对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我国现行的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并且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

9、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112-13(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216-17我国

10、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是:行政机关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约70%,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占23%,行政机关和法院选择执行的约占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执行的约占4%。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居多,表明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它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

11、强的,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予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的滞纳金等。3123-1243现行模式的特点根据以上规定和数据,理论界一般把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和补充”。其特点为:(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2)法院对申请作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审查;(3)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4)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一般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或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或是一项特别的财产权。二、现行模式的优缺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模式有一定的优点,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一)我国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优点1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具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功能。2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终局”的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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