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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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学生姓名:学 号:系 部:法学院专 业:法 学年 级:指导教师姓名及职称:完成日期: 2011年2月20日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 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 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 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 体系保护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 白,包括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 纷发生后,有

2、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 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 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 充分暴露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和条文 上的缺陷,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

3、睫的事情。关键词:消费者权益 完善 建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二、 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2三、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义4(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7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 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 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 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 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 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 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

4、利和经营者义务 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 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现 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凭借法律的力量,维护自 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 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 者,进而言之,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 的范围,其中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 民法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 内容,经营者未经允许,出于营利目的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 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保 护消费者权利的范围已是必然之举。(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8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现行政保护的制度主要涉及第 28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 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 及时调查处理。”的规定;第34条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发 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规定;第 50条对经营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 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6、未规定的,由 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这些规定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 措施、调解解决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个主 要方面的行政作用,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在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从事,出现了踢皮球现象;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 理申诉的职责

7、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力度。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措施是行政机关执法到位的保 障,法律应当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工作需要相适应的行政 执法手段。但是,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执法措 施的明确规定。8(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9(四) 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11(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11(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12五、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2(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再发展 12 (1)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力度。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虽然已先后颁布

8、 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环境 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涉及服务领域保护消费 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却很少。而且有些法规和条例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协调力,法律效力也不 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处理和打击的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如网络购物中网络提供 了方便快截的购物渠道,但是目前还需要依法管理和引导。同时就举证责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12(二)从立法上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该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

9、,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

10、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 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 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 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 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13(三)加强监督工作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14(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加强专业执照管理。政府对某些服务质量关系重大、而一般消 费者又缺乏足够专业知识的服务业(如医疗、家电维修、美容、农机、农资等)即易产生信息不

11、对称的行业实行专业执照管理,选合格人员,严格把关;强化产品安全标准。单个消费者 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经验加以鉴定,而一旦 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为代价。因此,政府必须制订并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实行安全标准检验;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如市场欺诈、制售黄赌毒 等。14(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1518六、总结16参考文献: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消费 者权益保护事业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推动下,从无到有,从小到 大,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消费者权益仍旧屡

12、屡受损,这表明必须不 断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入WTO和网络经 济的兴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许多 新的问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文试在剖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 一些建议,如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扩充消费者权利、扩大赔偿范围等, 以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所裨益,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 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 费过程时所享受的

13、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 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这主要表现在:1、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 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 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 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

14、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 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 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 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 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 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 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 3.15 ”宣传 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二、对

15、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思考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重要的主体,给消费者下 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重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采用“为了需 要”的构词形式给消费者下定义,所以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 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产 生了一个疑义,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 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应不应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保护?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误区,“知假买假”者常因主 观要件不符而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从而忽视了对“制假售假” 者的打击力度,这对于处在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相当不利的。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概念呢?我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现实需要两 个层面来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制裁欺诈售假行为,是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近年来,市场上假冒伪劣横行,叫消费者防不胜 防,让执法者力不从心,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强烈 要求用“重典”来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消费者的外延作 扩大性解释是十分必要的。为了解决上述理论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对消 费者作如下定义:“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种 定义虽然有了些进步,但仍会给不法经营者以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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