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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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购置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 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抵扣。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关部门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同 做法。企业购置防伪税控设备时,凭购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额,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种做法:借:管理费用,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第二种做法:借:固定资产,应交税金一一应交

2、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同时,税前一次性列支折旧费用,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对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笔者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做法是企业直接将购置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管理费用,但笔者认为,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 备属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处理。第二种做法虽然把企业购置 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价款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但对购置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在“应交税 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笔者对此提出质疑:企业购置的防伪税控系 统设备为企业自用设备,不是作为货物销售,不可能有增值税销项税额。既然如此,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的增值税在“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核算 就不妥了,该进项税额是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扣抵的。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设备时,按购货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 价款和税额一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应当肯定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有关问题所作规定的积极 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企业购置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属于固定资产而又有别于一般 固定资产,具折旧费用一次性地在税前列支,为企业节约了资金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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