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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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人寿保险避税、避债、资产安全功能 【摘要】目前人寿保险已经逐渐被人民所承认,人寿保险避税、安全等多种发附加功能也随之成为各家公司操作时的杀手锏,诸多客户也逐渐觉得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是可以避税、避债、又能保全资产的好东西。然而保险公司也好、客户也好与否真正的去分析过人寿的其她功能呢?诸多产说会现场或者营销员拜访时都会浮现“保险是安全的,保险公司不能倒闭”,这些话语与否进行过一一的法律条款查明。笔者是法学专业人士,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步也是保险业内高管,为此将重要通过国内目前现行的法律来一一的简析人寿所谓的神奇功能。避税,保险营销员常常说保险避税,但根据是什么?90以上的营销员都无法精确无

2、误的回答出来,有的营销员说:“税法规定”、“保险法规定”、“国内法律规定”这些回答的内容让客户们忠实感觉到不够专业。有关人寿保险避税问题的具体答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目前诸多公司或者营销员都在炒作遗产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第五条第四项: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但应当清晰的看到,这是暂行条例的草案,还没有实行,固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用一种尚未实行的法律条款来炒作保险的功用是不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呢?这些事有关税收的根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虽

3、然是一种趋势或者必然,但在未实行前这不能作为合理避开遗产税-炒作保险卖点的根据。避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条:合同法第3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祈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补偿祈求权等权利。根据前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人寿保险的祈求权为专属债权,但人寿保险祈求后所得的保险将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4、财产,同样可以作为追偿财产。也有诸多人在说:“公司法规定私营企重要承当无限责任”有这样的规定之说,但绝不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在中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用公司法的规定。真正规定了私营业和合伙公司等债务问题的有关规定为:合伙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合伙公司对其债务,应先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合伙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合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个人独资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公司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她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在这些问题的阐明时,要么不说,要么就说对,如果客户是专业人士(法律、会计师、法官甚至监管人士等),这样的营销阐明必将使对方对保险营销

5、员的专业水准大打折扣。保险可以避免合法的债务不假,但规定或者因素要说清晰、合法,否则将有诱导销售的嫌疑!资产安全,在诸多产说会的实践中几乎都会明显提示客户:“保险是绝对安全的。不会被冻结查封。,其实则否则,由于安全是相对的,只有投保人以个人的合法资金来源投保的保险方为安全保障。如果是违法的资金来源,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完全也许被查封的,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要优于民事法律波及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在民事案件中一般不一定被查封,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查明为非法资金来源投保人寿保险,则一般可以查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五

6、条具体规定了有关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范畴以及“其她”不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她与否涉及人寿保险金有待商榷,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不执行的案例也有执行的案例,具体由主审法官或者受诉人民法院决定。在民事执行中人寿保险不得被查封、扣押、冻结,缺少其她的法律、法规对人寿不被查封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绝无保护人寿保险的规定。尚有的营销员始终在说人寿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当中没有任何波及人寿保险财产属性的规定。但在一般的司法实践当中,婚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明确指定由个人继承而所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但保险金在没有受益人的状况下只能

7、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解决,而无法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批准的状况下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将直接由受益人受益而非继承,也就是说在有受益人受益保险金的状况下,保险金将不属于遗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之规定了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为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没有有关人寿保险金的财产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中也明确规定,在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不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没有其她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没有其她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因此人寿保险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属性非常难判断。由于婚姻法十八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未规

8、定夫妻一方受益的保险金属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为此一般在司法实践当中,则推定人寿保险金在受益后属于共同财产。营销员如果提出人寿保险属个人财产的论据显然很牵强,为此本人不建议营销员在工作中作出如此有争议的销售引导。平常生活当中配偶一方给另一方投保人寿保险的,视为一种赠与,一旦婚姻关系发生消灭,则此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须解除或变更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发生消灭是,财产划分各地司法实践裁量不一,笔者觉得需要根据有助于夫妻关系弱势一方的利益来进行划分。尚有诸多人在误导:“保险是绝对安全的,你把有些不以便的钱放到保险公司是绝对安全的”,这样的话真的很让人痛心,如果不以便的钱(不能见光的)想要放到保险公司来让

9、她见光,我想说这是在进行一种新的犯罪行为(洗钱或者是掩饰犯罪所得)。诸多人网上再炒作保险的神奇功能,可请您仔细甄别那些所谓专业的讲师带来的信息与否真实合法。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钞票、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她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她措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掩饰犯罪所得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10、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她措施掩饰、隐瞒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通过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清晰可以看到,只要你的保险费资金来源是违法,那么你的保险单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因此有关保险可以让那些不以便的钱变得以便,是绝对的误导。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具有一定的合法避税功能,也具有相对的避债功能,但有关资产的安全问题,只是相对的安全而非绝对的安全。保险绝非那么神奇!!其实客户想要的并不是所说的人寿保险有多么的绝对安全、多么的保值等等,由于这些核心词语表面上看上去很专业,但其实是伪专业。客户真正想要的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是一种专业的服务。望此篇文章可觉得保险事业从业者带来某些专业性的协助,让寿险营销可以进一步得以升级、专业。让信赖保险、支持保险事业的客户和社会各界都可以一如既往的对保险业支持与厚爱。【参照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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