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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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造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船舶建造单位(以下简称造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造船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造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园区)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造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船企业的安全生

2、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造船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 1.具备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07)规定的行业准入标准; 2.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遵从“三同时”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 (二)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意外伤害保险费; 3.确保安全生产宣传与教育培训所需资金; 4.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资金; 5.保障职业防治所需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全体员工上岗前都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六)安全管理责任: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

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 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造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责任,与安全管理员和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和责任追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月至少

5、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专项检查,并形成记录;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安监局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造船企业在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八条造船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6、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单位、出租单位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九条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造船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

7、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覆盖船舶建造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应急救援预案;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造船企业应

8、当教育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造船应当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原则为。按照企业员工人数,每300人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造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

9、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迅速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六)配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确定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

10、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或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造船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障其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其他岗位同级同职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造船企业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造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造船企业每年应当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

11、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记入从业人员教育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造船企业的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造船企业行业特点,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相应岗位

12、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造船企业常见和多发事故类型、事故案例及启示; (七)其他应当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造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造船企业新上岗的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岗位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培训方式主要是举办“三级”安全教育、专题安全教育、操

13、作技能培训和其他专业培训等多种培训班。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二十条造船企业应当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造船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本企业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要积极促使外包队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必须督促外包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参保人员达100。 第二十二条造船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14、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造船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施工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通道和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施工现场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通道和出口。 第二十四条造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造船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起重设备、厂内运输车辆和压力容器必须定期经有权部门检测认可。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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