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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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金融机构使用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相关说明为规范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收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工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金融机构用户范围(一)交互平台的金融机构用户为联入金融城域网的机构(以下简称“联网金融机构”),登陆网址可从当地人民银行获知。(二)金融机构原则上应指定本系统的一家机构作为报告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辖内汇总后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三)联网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报备具体操作人员名单,以便人民银行在交互平台中设置业务操作员。(四)业务操作员应在首次登陆系统后,通过“系统管理”“本机构资料修改”

2、功能完整填写报告机构的基本信息,并随时更新相关信息。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报告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告知人民银行。二、联网金融机构在线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相关说明:(一)“零报表”:默认为“否”,如联网金融机构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二)“来源方式”:联网金融机构仅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系统内部分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选择“本机构发生数”;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全系统全部分支机构汇总的非现场监管信息,选择“全系统合计数”。对于仅向一家人民银行报送信息,且“本机构发生数”即为“全系统合计数”的联网金融机构,需要报送两份相同的信息,但数据来源分别选择“本机构发生数”和“全系统合计数”。例

3、如邯郸市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网点都在邯郸市,其向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就是邯郸市商业银行全系统的信息。非联网金融机构参照上述要求选择数据来源和报送信息。 (三)新增“内部审计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审计发现的问题。系统默认均为“否”,表示审计未发现任何问题。 (四)新增“客户身份识别情况”报表时,“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 (五)新增“可疑交易报告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

4、(六)新增“协助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由金融机构标注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和向人民银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三、报表导入(EXCEL)的相关说明:联网金融机构也可自行导入EXCEL报表,未联网金融机构将报表交由人民银行后,由人民银行负责导入或在线填报。(一)EXCEL报表文件名的命名规则1、文件名称的长度为25位。2、文件名称只能由大写英文字母或数字组成。3、报文文件格式为Excel文件,文件名后缀为“xls”。4、文件名称的组成结构为:(1)第115位:表示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即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机构编码);(2)第16位:数据类别:A-内控制度;B-机构与岗位

5、;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3)第1720位:表示业务数据的年度,格式为“YYYY”;(4)第21位:表示业务数据的季度:0-年度报表;1-第一季度;2-第二季度;3-第三季度;4-第四季度;(5)第22位:数据来源: F-本机构发生数;Z-全系统合计数;(6)第23位:报文类型:0-正常报文;1-覆盖报文;(7)第2425位:预留,全部用0填充。(二)报文头的填报1、数据类别。是指该报文反映的反洗钱信息的类别,根据报表填报内容的不同分别以10个大写英文字母代替,具体为:A-内控制度;B-机构与

6、岗位;C-宣传;D-培训;E-内部审计;F-识别客户;G-重新识别客户;H-涉及可疑交易识别;I-可疑交易报告;J-打击洗钱活动。2、数据来源。主要用于区分数据来源于“F-本机构发生数”,还是“Z全系统合计数”。3、年度。以“YYYY”格式填报,反映业务数据所属的年度。4、金融机构类别代码。反洗钱监测中心为各金融机构总行编制的15位报告机构编码。5、填报单位机构代码。是指由当地人民银行在“新增金融机构信息”中录入的机构代码,一般是报告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是由当地人民银行自行编制的代码。联网金融机构可从系统的“修改金融机构资料”界面中看到该“机构代码”。未联网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由当地人民银

7、行告知。6、零报告标志。如未发生报表所述事项,则选择“是”,除填写完整报文头的其他信息外,无需填写报文体的任何内容,包括“无”,但该报表仍需导入交互平台中7、季度。指业务数据所属的季度,一季度填1,二季度填2,三季度填3,四季度填4。8、填报日期。只能是“YYYYMMDD”,且只能是8位数。9、填报单位名称、制表人、联系电话,按照常规格式填写即可。(三)在填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开展审计的相关情况外,还需对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标注。(四)在填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发现问题”的“合计”项和“对私客户”的“总数”项(“居民”和“非居民”之和)由系统

8、自动生成,金融机构无需填写。系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校验功能,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数据,系统会进行提示。(五)在填写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还需要填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六)在填写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报表时,金融机构除填写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外,还需填写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行政调查、执行临时冻结措施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七)报表内单元格的内容有可能被其他报表引用,其物理地址不能改变,因此,请不要在报表的报文头、报文体的中间做插入、删除、合并行、列、单元格的行为,但

9、单元格的大小可以改变。四、指标解释(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截至报告期仍在执行的由上级单位或自行制定的内控制度文件。在报送统计表时,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具体的规章制度,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二)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本单位反洗钱岗位设置以及专兼职人员配备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更新情况。“反洗钱人员”项要求分别填写填报单位专、兼职人员人数。(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活动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由机构本

10、身举办的内部人员培训。(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应如实填写上级内部审计(稽核)部门或本业务条线部门,以及填报机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与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相互独立)开展的反洗钱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机构反洗钱部门开展的自查工作。审计期限跨年度的,填报年度为审计工作开展年度。(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1、此表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2、报表中的勾稽关系(1)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2)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合计=变更重要信息

11、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3、识别客户表(1)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应大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的各项值,总数与“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2)“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银办函2007562号)。保险公司所填的“新客户”是指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关系且保费为规定金额以上的客户。(3)“一次性交易”指身份识别办法第7

12、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的业务。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4)“跨境汇兑”指指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银办函2007562号),不包含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局函2007674号)。此项目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5)“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此项只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填写。(6)“通过第三方识别数”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识别的客户数。保险或基金公司通过银行销售保险或基金,

13、由银行来识别客户,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局函2007674号)。(7)“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当前离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开曼群岛、百慕大等。(8)“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

14、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人员(被代理人除外)(银发2008391号)。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银办函2007562号)。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9)“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

15、相同的人。(10)“居民”是国际收支手册中所指在中国居住1年以上,外国留学生、就医人员及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11)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旅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游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旅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4、重新识别表(1)“变更重要信息”指身份识别办法第三十三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2)“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银办函2007562号)。(3)“涉及可疑交易”指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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