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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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协议法 篇一:有关中国集体协议立法的若干提议有关中国集体协议立法的若干提议劳动法颁行以来,因为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并肩努力,中国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制度的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这一情况说明,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协议制度作为国际公认的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基础手段,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样含有巨大生命力。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愈加紧迫地呼叫集体协议立法,这是因为,首先劳动法有关集体协议的要求过于标准和简单,其次国家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从各自角度出发制订的规章和文件又缺乏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性和科学合理性。所以,集体协议立法理所当然地应该被国家立法机关所重视。大家呼吁一部含有中国特色的

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能立即出台。为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笔者拟就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供讨论。一、有关立法宗旨集体协议立法首先应该表现国家在企业中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推行集体协议制度的提倡和促进,对企业友好稳定劳动关系的调整。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的关键作用在于改进劳动关系,“以合作替代对抗,用协商处理冲突”。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制度首先能够填补国家劳动法律只要求全部企业普遍适用的基础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可能照料各个详细企业特殊情况的不足,将劳动法的要求落实到本企业;其次又能够填补劳动协议主体双方实际地位不平等,单个劳动者不可能就部分重大事项和企业法人协商的不足,将单个劳动者的意志组织成

3、全体职员共同的意志。集体协议的这一作用和国家改进劳动者待遇,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能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国家劳动立法和推行劳动协议制度所不能替代的。所以,必定应该得到国家的大力提倡和促进。集体协议立法还应该表现对平等协商机制的调整。劳动法第八条要求,劳动者根据法律要求,“就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从而确立了中国企业的平等协商机制。平等协商机制含有灵活性、立即性、内容广泛性等特点,和劳动法第33条所要求的集体协议制度现有联络又有区分。尤其是对那些现在尚不具有签署集体协议条件的用人单位,更应大力提倡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二、有关适用范围首先,应该适合用于全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是毫无疑义的

4、。有的同志认为,推行集体协议制度的关键应放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新经济组织。我们认为,作为工作关键的安排,这无可非议。新经济组织因为种种原因,如工会组织不健全,职员中外来农民工多、流动性大,相关法规不配套等,造成劳动关系不友好、不稳定,尤其需要建立和完善改进劳动关系的机制。但从立法来讲,一是劳动法适合用于全部企业;二是在中国,国家法律的遵守和实施往往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三是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很多国有企业一样也潜伏着劳动关系担心乃至激化的种种原因。所以,不管何类企业,均应无例外地建立(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集体协议制度

5、。其次,机关是否应该建立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制度?工会法第18条要求“工会能够代表职员和企业、机关行政方面签署集体协议”。根据法律层次,工会法由全国人大审议经过,其效力要优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的劳动法。另外,劳动法第2条要求:“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和之建立劳动协议关系的劳动者,参考本法实施”。尽管劳动法第33条只要求了“企业”,但并无对非企业签署集体协议的严禁性含义。因此,从法的普遍适用性出发,凡实施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也应推行集体协议制度。三、有关定义性条款在总则中应分别对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及无效集体协议下定义。这里有三点应注意,第一,劳动部集体协议要求第7条给集体协商下的

6、定义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员代表和对应的企业代表,为签署集体协议进行商谈的行为”,这和劳动法第8条的涵义显著不符。集体协商不但限于企业,还包含全部用人单位,此其一。集体协商的是“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事项,非专“为签署集体协议”而进行,此其二。因此,集体协商(最好按劳动法统一称平等协商)不能采取此定义。第二,集体协议定义应突出“团体契约”的涵义,是团体对团体的行为,而非众多职员“合作”和企业法人的合约。据此,协商代表之行为及其后果均为委派法人负担,且不因代表的变更而改变;因签署和推行集体协议引发的争议,不应简单定义为“集体劳动争议”,而应规范为“团体劳动争议”。第三,根据劳动法的要求,集体协议必需

7、经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大会审议经过,还必需报送劳动部门审核才生效,因此通常不存在“无效集体协议”的问题,在中无需设定专章。但在总则中定义一下“无效集体协议”,并要求其确定及责任追究程序,依然十分必须。四、有关平等协商和集体协议的基础标准劳动部集体协议要求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平等协商和签署集体协议试行措施中对此均分别有所规范,能够在立法时参用。除此之外,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及国外集体协议立法的经验,是否还应考虑以下多个标准:1、双方代表的特命全权性标准。协商代表一旦产生,在任期内均为派出方的特命全权代表,此为法律所确定,无须每次协商均要授权。2、权利的不可放弃性标准。这关键指工会派出之协商代表,享

8、受和企业平等协商权及签署集体协议权,此权利不得放弃、不得转让。3、选择和讨论集体协议内容的自由性标准。根据劳动法的要求,是否签署集体协议的选择权在职员一方,企业应遵守这一要求,不然组成侵权。而平等协商及集体协议的内容,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4、监督的系统性及责任的不可回避性标准。平等协商、签订和推行集体协议,均属法律行为,必需构筑系统而完善的监督机制,而且对监督机构而言,这种责任是法定的,不可回避,不得推卸或放弃。五、有关对参加协商的职员代表的特殊保护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及中国国情,这种特殊保护最少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职业保障。比如可要求“担任平等协商的职员代表在劳动协议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

9、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和其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假如职员代表提出续订劳动协议,企业应和其续订不少于担任代表期限的劳动协议”。二是岗位稳定性保障。要使职员代表不被向歧视性的工种、岗位变动。六、有关法律责任为保障企业职员一方签署集体协议权利的实现,确保所签署集体协议条款的推行,提议中专设法律责任章。本章应包含以下基础内容:代表逃避参与平等协商和签署集体协议的责任,可按拖延的天数处罚;违反和不推行集体协议的责任,应关键处罚违反和不推行集体协议的企业方,一是罚款,二是追究领导者责任;不提供用于平等协商和实施监督所必须资料的责任,包含行政处分和较低数额罚款;追究责任的程序等。七、有关政

10、府对集体协议和平等协商的提倡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友好稳定,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该是各级政府的目标。所以,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来激励和推进企业协商谈判、签署集体协议。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采取主动态度。提倡的方法,能够将劳动关系的友好稳定作为考评企业家的主要内容;能够设置专题基金奖励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协议制度卓有成效的企业;能够由政府牵头举行平等协商、签署集体协议的培训班、经验交流会、表彰促进会;也能够在舆论上加强宣传力度等。在立法时可考虑设奖惩专章,也可分散写入相关章节,但须表现政府提倡的精神。八、有关公有制企业中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署和推行集体协议的确保监

11、督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也易于为企业所接收,同时对加强集体协议推行中的管理也极有好处。企业法第八条要求了企业党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落实实施实施监督”,所以在中写入类似条款是有先例、有依据的。这种确保监督能够包含:促进平等协商的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结果;促进双方依法签订集体协议;监督检验已签署集体协议的推行;促进对集体协议进行必须的修订、完善;促进集体协议争议的顺利处理等等。篇二: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集 体 合 同 法哈 萨 克 斯 坦 共 和 国 集 体 合 同 法本法要求了起草、签署和实施集体协议的通常性的法律和组织标准。 第一章集体协议 集体协议是协调各方-企业的

12、全部者(雇主、企业主)和劳动集体利益的手段,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签署。它首先要求了全部者在处理劳动集体、她们的组员和家庭的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方面的责任;另一方要求了劳动集体在保障全部者的权益方面的责任。第二章起草、签署和实施集体协议的标准 签署集体协议应遵照以下标准: 社会伙伴、相互信任和尊重、分请各方责权的标准; 劳动集体组员广泛参加制订协议条件的标准;各方在制订劳动条件中平等的标准; 在考虑到负担责任的各方的物质、生产和财政保障的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尊重各方权益的标准; 各方对实施协议要求的责任实施监督和负责任的标准。 第三章签署集体协议的各方及其代表在国营企业或其它国营单位(以下称国营企业)中

13、签署集体协议的各方是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在非国营企业或其它非国营单位(以下称非国营企业)中签署集体协议的各方是企业全部者或企业全部者授权作为其代表的企业领导人和劳动集体。劳动集体能够全部或由工会机关或由其授权的其它机关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来代表。在企业里有多个工会时,应在劳动集体的全体大会(代表会议)上处理授权那一个工会组织代表劳动集体签署集体协议或由劳动集体委托一个共同代表签署该协议的问题。 第四章集体协议的起草集体协议的草案由劳动集体在该集体的组员,工会组织和职员的其它社会组织的广泛参加下制订。 集体协议的任何一方全部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开始会谈。 双方全部不得拒绝举行会谈、起草和签署协

14、议。 为了举行会谈双方应组建委员会。在选择和讨论劳动及社会经济问题方面该委员会享受充足的自由。双方应向该委员会通告举行谈判所必须的信息。谈判的参与者无权泄漏国家或商业秘密。本章没有要求的对谈判参与者的保障和相关谈判程序的其它条例由双方做出要求。谈判的结果即为集体协议的草案。第五章集体协议的内容集体协议应要求:劳动组织体系和酬劳体系;最低工资额和职务工资额i因物价和服务费用上涨对职员收入的补助措施和补助额;在职员失掉工作时对其提供保险的措施 和条件;在暂时停产时对职员的保护方法;增加失业补助或限和补助数额的条件;对退休者、残疾人、多儿女家庭和单亲家庭提供优惠和帮助;劳动和生活条件;志愿和义务医疗

15、保险及社会保险;职员的就业和再培训t;发展生产的问题;劳动集体组员遵守劳动和生产纪律的责任;相关其它劳动和社会经济问题的要求。集体协议应要求集体协议的使用期,监督实施协议的措施和修改和补充的程序。没有要求将实施措施详细化的劳动法的通常性标准能够不列人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条款不得限制劳动集体及其组员享受的法定权利,不应恶化劳动条件和破坏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障,也不得和法规相抵制。第六章签署集体协议的程序由委员会起草的集体协议草案应在劳动集体中讨论。讨论协议的形式由代表劳动集体组员利益的机构要求。委员会应依据所搜集到的意见和提议对草案进行修改,并由双方的全权代表签字。在集体协议签字之前必需在劳动集体大会(代表会议)上对其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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