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新教育法律法规__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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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第一节 依法治教概述1981年月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行,拉开了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教育法的颁布和实行,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国内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一、 依法治教的含义依法治教指根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上,使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指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引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增进教育事业的健康迅速发展。二、 依法治教的基本规定(一)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二)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三)具有

2、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四)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五)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 推动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一) 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规定;(二)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三)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变化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四)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内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又是国内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坚持教育社

3、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在中国境内实行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2.国内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3.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第三节 推动国内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 目前国内依法治教存在的重要问题(一) 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纵向层次的问题: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称严重,地方性法规缺少特色;.横向层次的问题:教育立法缺口很大,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二) 教育执法中的问题 1.教育法律意识淡薄,2.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3.教育救济

4、制度不完善,.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二推动国内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一)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二)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三)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增进、深化教育改革;(四)初步建立新的运营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五)继续推动教育法律的实行与监督工作。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一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似点:本质上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主线利益和共批准志,主线任务都是为了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增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

5、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体现形式不同(法律以法律条文规范性文献浮现,政策以文献形式浮现)3.实行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政策具有指引性、调控性、灵活性的特点,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特点)二 对的解决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本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体现形式,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引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其保持协调一致的基本。两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节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的优势。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明施的调

6、节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一)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二)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的行为规范(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性和原则(一) 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教育法具有多变性,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二)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一)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 指引作用:通过命令性规范、严禁性规范和引导性规范为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主

7、体指引了方向。评价作用:法律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原则。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法律的规范性可使人们预先懂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节人们的行为。5强制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做了强制规范,违背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二)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 保障国内教育的对的方向。2.保障和增进国内教育事业的发展。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各有关方面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一 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体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构造的一般行为规则。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构

8、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种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是构成教育法的“基本细胞”。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献及教育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多种规范性文献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二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造(一) 法定条件:法律规范合用的条件和状况。(二)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规定。这是核心部分,是规则的重要内容。(三)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状况浮现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规定的某种行为时,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背该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何种处置。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

9、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体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承认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献。一 宪法(一)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引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二) 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发明性工作的自由。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二 教育法律(一) 教育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调节教育内部外部互相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国内的基本教育法是中华人民

10、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行。(二) 教育单行法律: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节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国内已经制定并发布实行的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月2日通过,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年4月1日通过并于198年7月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日通过并于94年1月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年5月15日通过并于19年9月日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三 教育法规(一) 教育行政法规: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行、管理教

11、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献。一般有三种: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2.规定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措施或细则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二)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教育规范性文献。分两种: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四 教育规章1. 部门教育规章:由教育部或教育部与其她部委联合令形式发布,在全国有效地教育规章。2.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献。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节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节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

12、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献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重要的渊源。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措施。 国内于19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日起施行。国内于196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年月9日通过,自199年月1日施行。 从逻辑

13、构造上看,教育法律规范一般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一般采用“必须”、“应当”、“义务”、“严禁”、“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一般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体现的强制性限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4、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从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调节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教育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涉及物、行为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她智力成果)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这里所说的条件或根据,就是一般所说的教育法律事实。 教育政策是指国家在一定期期

15、为实现教育目的、完毕教育任务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作出的战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营过程。 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一)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二)教育政策的功能。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涉及3个基本特点:多维性,动态性,适度性。.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个特点:强制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制定的过程: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2拟定教育政策目的;.拟定教育政策方案;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实行中应注意的几种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发明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分为大纲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体教育政策三个层次。.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一)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根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三)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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