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集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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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集锦六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驾驭了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施工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施工合同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合同法和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锦江区包江片区农夫新居工程三期(地块)一标段”项目的土石方开挖工程协商一样,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本工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包江片区,建筑物地下一层地上十八层。 1.2开挖土方量:约5万方(以实际结算为准)。 其次条:承包工程施

2、工范围21土方开挖工程:规划红线内根据施工图要求的开挖、运输、弃土等,弃土场地由乙方负责。2以上施工工程所必需的其它协助工程如冲洗土方运输车、场外清洁等。2.3地上、地下障碍物的破除、运输出场等。 2.4乙方在施工前有义务重新探明和爱护红线内地下管线、市政水、电、气、通讯等设施,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损毁应由乙方担当全部责任。乙方应向甲方供应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且需经甲方、监理、总包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承包工程施工工期 3.1工程工期:土方开挖工期共计10个日历天。从甲方签发开工令起先计算,连续下雨两天以上由甲方现场人员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国家规定的不行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

3、、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案 4.1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2本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主。 第五条:合同价款 5挖运土石方工程(含挖、运、修边、清角);外运单价16元/m,内转单价7元/m,以密实现场按实收方计算(该价为含税票价格)。双方约定内转量为1万m。.2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平安文明施工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及保证工程顺当进行的措施费用等全部费用。 第六条:工程结算和付款方式 .1每3万方结算70%,余款4天内付清。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供应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基坑开挖资料以及各地下管线资料。 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

4、监督、验收。 .3甲方按第六条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8.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需听从甲方的施工支配,文明施工。必需听从项管及监理的管理监督,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担当的全部施工任务。 8.2乙方的施工方案必需通过成都市平安监督站的专项审查。 .3乙方严格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正式图纸和现行国家施工规范、竣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8.4乙方在施工中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限制和检查制度,配设相应的质量检查人员并实行有效的监测手段,仔细接受并主动协作甲方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监理,如因乙方支付方案本身的平安性和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平安责任事故,及一

5、切法律后果,其民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乙方担当。.5办理土方挖运所需政府核批的有关手续以及大型机械进出场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担当。 8.6乙方进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需遵守甲方平安管理制度,入场人员必需接受甲方的平安交底及教化,施工及管理人员须正确佩戴平安帽,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约责任 9.工程工期:工程的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若乙方未按规定完成,超过一天0xx元/天(第天贰仟元)计算违约金,并担当由此引起的相关连带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若甲、乙方双方有分歧,一时达不成共识,乙方必需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接着施工,不得因此停工或拖延工期。 93当乙方无理

6、后拒不按甲方要求或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工程工期延误三天,甲方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同时乙方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乙方应根据各级政府规定的平安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的平安文明由施工单位担当全部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1.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工程质量、设备及人员平安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合部由乙方负担;在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做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商工作,如因施工而导致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甲方(含乙方)的惩罚,或有关媒体的曝光而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担当。

7、1.乙方如在施工中因证照不全、违规违章操作等导致的各类惩罚,由乙方负责自行担当(包括其它管理机构对甲方的惩罚)。 11.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并结清工程款后,全合同自行失效。 11.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施工合同 篇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详

8、细状况,双方协商一样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合同履行地): 三、承包范围: 四、合同价款: 五、结算方式:以实际回填方量进行结算 六、付款方式:工程开工后,乙方按月上报进度,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以及合同包干单价计算进度款,按8%付款比例通过转账方式于7日内支付,乙方出具工程发票。七、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向乙方供应相关图纸和工程地质资料,并保证数据真实精确。 (2)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的爱护。2、乙方责任:()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

9、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爱护工作。 (2)有义务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必需确保场内 ()仔细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 八、平安责任: 、施工企业必需严格执行平安生产施工有关规定及条款。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和平安生产规定进行施工,甲方对乙方现场提出的书面及口头要求均有效,因乙方未根据甲方提出的书面及口头要求整改,由此造成的平安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九、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款付清后失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10、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 托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施工合同 篇 问题一:依据司法说明第4条的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凭职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而假如是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则无权收缴。 答:我个人认为仲裁处理该类案件是同样应当把司法说明第四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因为合同法民法通则都有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所得进行收缴的相关规定,假如收缴这部分非法所得在法院处理时可行,在仲裁时不处理,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这个问题与法院和仲裁在处理优先受偿权时遇到的问题有

11、些相像。当时,在最高院颁布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说明后,也有人提过相同的问题,即该司法说明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拍卖工程应由法院处理,那么仲裁案件时能否判优先受偿权?当时有人就说仲裁不能裁,因为合同法第26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事实上,仲裁庭还是可以裁决的,只是裁决完了要由法院去执行,而且仲裁对收缴非法所得做出裁决后由法院去执行,和仲裁裁决原来就由人民法院执行也是不相冲突的。 问题二: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中标的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假如当时双方都认为补充协议确未违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过后承包人又以补充协议违反招投标法为由,要求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这时如何确定合同价

12、款?答:这本身就是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司法说明规定,中标合同备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另行约定,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当然,这并不是说合同签订后就不能变更了,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当然可以变更,只是补充协议对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后也须要再次备案,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后才能作为依据。这个问题就像是夫妻结婚后可以离婚可以再结婚一样,这是你的自由,只是每次都要去履行登记手续,未履行这个手续就是非法的。当然,黑白合同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同日而语。在实践中,有的黑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承包人出自无奈或者为了中标或承包工程而不得已而为的。我认为司法说明第21条规定的本意是限制当事人以真

13、实意思为由规避法律和政府的相关规定,这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不正确的“真实意思”的干予。因此,履约过程中如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的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同样办理备案手续。问题三: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答:这涉及到变更的签证确认及详细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

14、一个事实,上面写着“状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详细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当如何规范操作。假如对签证详细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的,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假如签证只是确定了详细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根据司法说明第1条和第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样,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留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明确约定。假如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假如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即便过了7天期限,

15、仍可接着提出变更价款恳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二年。问题四:依据说明第20条规定的内容,假如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承包商提交决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另:“不予答复”如何理解? 答:司法说明第0条的立法用意是有效制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激励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作明确约定,以体现“过期视为认可”这样一种原则,这对制约某些发包人以拖延决算为手段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假如合同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作认可,事实上等于没有充分利用“司法说明”这一精神,自然视为没有约定。关于不予答复 的理解,我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答复。而且,假如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留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值理由”。假如发包人有正值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 问题五:签订合同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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