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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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卫生系统临时工用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的管理,最大程度发挥资金效益,促进教育卫生事业更好发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运行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县教育卫生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于田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规范于田县教育卫生系统各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主要是为实现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县人大

2、批准、县财政局正式批复、列入县教育局、卫生局部门预算,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县级教育事业、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教育、卫生部门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 一、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教育、卫生系统包括县人民医院、维吾尔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各中小学校、各乡镇卫生院。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

3、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第八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第九条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转借票据,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条教育、卫生系统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经营性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由县财政管理部门科学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按照“初次分配注重效果,再次分期注重公平”的原则,

4、进行资金二次返还和分配;经营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统一进行管理,增强政府对各类收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调剂能力,更好发挥财政资源配臵的职能作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按照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将支出分为以下几类。日常办公经费、专项业务支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课桌椅、教科书等采购支出。 (一)日常办公经费: 1、范围。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培训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临时工工资、厨师工资、其他个人部分的支出等。 2、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收入情况、各单位日常业务情况下达预算指标,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上报一年的计划(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并填写

5、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可以按月正常拨付。 3、资金拨付相关要求。各学校、各卫生院的经费由教育局、卫生局汇总上报财政局,上报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由财政按计划表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学校。 4、超出计划的资金必须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主管县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汇总后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拨付。 (二)专项经费 1、范围。上级下达的专

6、项业务费、基础设施专项、办公采购专项、生活补助专项。 、审批程序。各类专项资金到达财政后,由财政通过大平台支付系统将资金转入相关财政专户,财政将专项资金按项目按单位汇总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经县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拨付,同时财政将会议纪要下达给相关单位,通知单位资金已到达财政可以拨付。 、资金拨付相关要求。资金拨付时用款单位需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签字,后附相关附件(如发票、合同、验收单等)的原件及复印件,财政根据审批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收款方(项目实施方),涉及到工程类的支出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4、各卫生院、各学校的专项经费由卫生局、教育局

7、按项目分配给各卫生院、学校,支付资金时填写于田县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批表,审批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财政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将各卫生院、各学校分月用款计划表附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各卫生院、各学校。 (三)单位所需购买办公设备设施时,纳入政府采购的集中目录的,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计划(填写于田县政府采购审批表、于田县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以上两表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提供),报主管县领导、纪检委审批,交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中小学校由教育局汇总、乡镇卫生院由卫生局汇总统一上报采购办。第十二条使用原则: 1、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直

8、接到达项目实施单位帐户。 2、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项目资金预拨的使用计划和内容,不得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 3、教育卫生事业各类工程项目应有预算、施工、决算过程,即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签订合同,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专项经费购臵设施设备需参照上级“关于学校仪器、医疗器械设备采购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采购行为;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自筹资金形式采购时要注意进行货比三家,本着提高财政性

9、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科学配臵国有资产,切实为发展教育卫生事业提供保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教育局、卫生局督促各级学校、卫生院建立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将财务收支情况按月公开,自觉接受单位职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县监察局要参与重大专项资金的项目评选、资金分配和项目验收的监督;每年要随机选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县审计部门要对专项

10、资金开展专项审计,每年要抽取不少于上年专项资金总量的20%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使用专项资金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调减各项经费的下拨,并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1、收取的各项收入未上缴或未按时上缴县财政专户的; 2、“坐收坐支”、违反“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的; 3、贪污、挤占、挪用、截留专项经费的; 、超支使用专项经费,导致产生新的债务的; 、应由教育局、卫生局审批的项目经费未经同意擅自支出的; 6、在账目上弄虚作假套取经费的; 7、巧立名目随意支出的; 8、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 以上违规行为,由教育局、卫生局纪委会同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监督检查,一经查实后,对单位领导及相关人个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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