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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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 2 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签订劳动的在册职工和临时用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 4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 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

2、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管理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 18 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6 条 员工应聘本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 7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本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 8

3、 条 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第 9 条 公司根据需要,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员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公司和相关人员需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 15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1 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4、13 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 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4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 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公司与员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

5、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 15 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 1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

6、成本公司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

7、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 10以上的,公司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8、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9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 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 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9、五年 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 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 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

10、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21 条 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2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11、他情形。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 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 24 条 员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 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公司与员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员工劳动合同未履 行的期

12、限,每满未履行 1 年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1 年满 6 个月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 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第 25 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 26 条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7 条 公司实行

13、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 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 28 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00-12:00,下午 14:00-18:00 第 29 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 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 30 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 31 条 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第 32 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 33 条 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

14、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 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 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5 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本月工资于 次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后 5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 36 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内的,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 正常劳动的,公司

15、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 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 37 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管理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8 条 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 39 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

16、或减发呀工资而不属 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 40 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员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 41 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签到的,必须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公司主管签到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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