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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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抽检监测工作合法、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循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第四条 省食品药

2、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指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落实抽样和检验任务。省局下设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监测档案,并承担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计划制定第七条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

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我省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抽”)。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局年度部门预算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规模,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抽”)。为扩大全省抽检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抽”计划与“国抽”方案原则上不相重复,互相补充。 第八条 抽检监测计划涵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以监督抽检为主,覆盖

4、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业态和重点问题。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包括抽检品种、区域、环节、数量和时限以及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第九条 抽检监测计划包括全年计划和调整计划。全年计划为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总体安排,调整计划为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各地应当依据抽检监测计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抽检监测实施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可以合并制定,也可分别制定。合并制定计划实施时实行一次抽样,同时检验。第三章 计划实施第一节 抽样第十一条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

5、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抽样单位,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亦可选定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十二条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抽样的人员应当是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熟悉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上的支持配合。第十三条 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检监测计划制定样品采集工作方案,必要时与实验室沟通,明确采样地域、采样环节、地点、时限和样品选取、采样数量以及采样要求等具体事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使用的执法文书、证件、抽样工器具、装备等。第十四条 抽样实施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

6、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须知以及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3.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4.监督抽检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

7、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风险监测样品可根据计划安排的区域、场所实施抽样。样品由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5.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加贴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时,抽样数量应在规定的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用于样品确认,由抽样单位妥善保管。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在填写完毕后,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8、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同时

9、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应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7.现场信息采集(1)必要时,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2)如需要提供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商请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8.抽样完毕后,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相关抽样文书交给被抽样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收据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

10、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计划组织者指定。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应根据样品特性和储存条件妥善保管,并由抽样单位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易腐易变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拟抽检监测食品数量不能满足规定的抽样量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

11、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抽样中遇到以下情形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1. 拒检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当场取证,如实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记录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局秘书处。2. 抽不到样品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数量不足、不予

12、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件7),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局秘书处。3. 特殊情况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的,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报省局秘书处。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承检机构应立即向抽样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报省局秘书处。4.省局秘书处每月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商省局食品监管相关处室适情采取措施,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根据情况将列

13、入下轮重点抽检范围。 第十九条 仅开展风险监测项目的,抽样过程可简化,但必须保留样品来源的溯源性证据。 第二节 检验与报告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应获得法定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省局制定承检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组织遴选与本系统无隶属关系的承检机构并予以公布。计划组织者根据抽检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委托其承担指定的抽检监测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规定,在资质能力满足的情况下承担省局下达的检验任务。第二十一条 样品的移交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

14、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第二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计划要求组织检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应采取必要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省局适时组织开展盲样测试、复核检验。第二十三条 检验结果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进行判定。省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抽检结果进行审定。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

15、的除外。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节令性食品,如粽子、绿豆糕、月饼、元宵等,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承检机构可以在检验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单独出具该问题项目的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后,应当按时限发送报告。1.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附件10),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附检验报告一式一份),同时报省局秘书处(附检验报告一式六份以及抽样单原件一份)。2.发现其他不合格或一般风险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在确认后的48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或问题样品情况表(附件11),报告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附检验报告一式一份),同时报省局秘书处(附检验报告一式六份以及抽样单原件一份)。3.节令性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应当在报告出具后立即发送。4.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要求的,承检机构应每月5日前向抽样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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