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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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安全漏洞(以下简称漏洞)报告和信 息发布等行为,保证网络产品、服务、系统的漏洞得到及时 修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根据国家安全法网络 安全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 络运营者,以及开展漏洞检测、评估、收集、发布及相关竞 赛等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或个人 ,应当遵守 本规定。第三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获知 其网络产品、服务、系统存在漏洞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立即对漏洞进行验证,对相关网络产品应当在 90 日内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对相关网络服务或系统应当 在 10

2、日内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二)需要用户或相关技术合作方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 措施的,应当在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系统采取漏洞修补 或防范措施后 5 日内,将漏洞风险及用户或相关技术合作方 需采取的修补或防范措施向社会发布或通过客服等方式告 知所有可能受影响的用户和相关技术合作方,提供必要的技 术支持,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平台报 送相关漏洞情况。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组织督促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采 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等有关部门实现漏洞信息实时共享。第六条 第三方组织或

3、个人通过网站、媒体、会议等方式 向社会发布漏洞信息,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有利于 防范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在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向社 会或用户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之前发布相关漏洞信息;(二)不得刻意夸大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三)不得发布和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服务、 系统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方法、程序和工具;(四)应当同步发布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第七条 第三方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履行下列管理义 务,防范漏洞信息泄露和内部人员违规发布漏洞信息:(一)明确漏洞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二)建立漏洞信息发布内部审核机制;(三)采取防范漏洞信息泄露

4、的必要措施;(四)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五)制定内部问责制度。第八条 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未按本规定 采取漏洞修补或防范措施并向社会或用户发布的,由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据网络安全法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规定组织对其进行约谈 或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第三方组织违反本规定向社会发布漏洞信息,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约谈,或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网络产品、服 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第十条 鼓励第三方组织和个人获知网络产品、服务、系 统存在的漏洞后,及时向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国家 信息安全漏洞库等漏洞收集平台报送有关情况。漏洞收集平 台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本规定的情 形,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举报。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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