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00134304 上传时间:2022-12-30 格式:DOC 页数:45 大小:2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_第1页
第1页 / 共45页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_第2页
第2页 / 共45页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_第3页
第3页 / 共45页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_第4页
第4页 / 共45页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_第5页
第5页 / 共4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共42页)(4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3年 X月 XX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2013 石家庄前 言为加强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规划、建筑设计、室内装修建筑设备及施工与验收共八章。本标准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导则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石家庄市槐中路244号,邮编:,联系电话:031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审查人员: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基本规定34 选址与规划44.1 一般规

3、定44.2 选址44.3规划44.4 交通54.5公共服务设施6 4.6室外环境与设施65 建筑设计75.1 一般规定75.2 廉租房75.3公共租赁住房75.4 经济适用房95.5精细化设计95.6 日照、采光、通风115.7 噪声与隔声116 室内装修 127 建筑设备137.1 一般规定137.2 给排水设计137.3燃气设计147.4供热设计147.5强电设计157.6弱电设计168 施工与验收 18 附录A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项目设置要求及面积指标 19附录B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20附录C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21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专心-专

4、注-专业1 总 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方针,规范和指导河北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水平,依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1.0.4 保障性住房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1.0.5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

5、民的生活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相结合。1.0.6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和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1.0.7 除标准规定外,相关专业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相关建设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2 术 语2.0.1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面积、限定价格或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提供的住房,由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构成。1廉租房是指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以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

6、性住房。2公共租赁房指政府投资建设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住房。3经济适用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2 套型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2.0.3 容积率每公顷建设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或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2.0.4 绿地率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2.0.5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等于

7、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3 基本规定3.0.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3.0.3 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3.0.4 保障性住房应具有防火、防灾、抗震等安全性能。3.0.5 保障性住房必须进行节能设计,并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水资源。3.0.6 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3.0.7 保障性住房应满足无障碍

8、设计的要求。3.0.8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按照河北省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3.0.9 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及国家的现行节能标准。3.0.10 保障性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在建设过程中同期分步实施。3.0.11 保障性住房应通过各个专业优化设计、统筹协调,合理控制工程造价。4 选址与规划4.1 一般规定4.1.1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4.1.2 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4.1.3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

9、照、采光、通风、防火、防灾等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1.4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根据“规划优先、配套同步”的原则,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作为规划优先考虑的重点。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4.2 选 址4.2.1 保障性住房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4.2.2 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宜临近城市的公共交通站点,便于居民出行。4.2.3 保障性住房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合理控制规模,方便居民就业。4.2.4 优先建设在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

10、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4.2.5 保障性住房区域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4.2.6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人流较为集中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考虑与市政、交通的关系,妥善处理人流、车流,并应综合设置公共停车场(库)。4.3 规 划4.3.1 保障性住房宜与普通商品住房搭配建设,或以规模不大的保障性住房住区形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住区宜在城区中分散布置。4.3.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按层数为主,原则上不应建低层住房。4.3.3 保障性住房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防火

11、、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同时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具体要求。4.3.4 保障性住房的容积率、绿地率、公建配套等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4.3.5 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和设施。4.3.6 保障性住房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和各地的相关规定。4.4 交 通4.4.1 保障性住房小区应临近城市道路,设区市和开通城区内公交的县(市)保障性住房小区主要出入口应临近公共交通站点,其间距离不宜大于400m。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安全、便利。4.4.2 保障性住房小区出入口道路应与城市道路妥善衔接。入口处高程应

12、高于城市道路高程,与城市道路交接时平面交角不宜小于75。4.4.3保障性住房小区内道路系统应合理分级,小区路(双车道)路幅宽度宜为7m,组团路(单车道)路幅宽度宜为5m,宅间小路路幅宽度宜为3m。小区内主要道路应满足消防、救护、防灾等通行要求。4.4.4 住区内道路、室外活动场地及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4.4.5 住区内停车位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 1. 廉租房可不设置固定机动车停车位,但应设置外来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数量按照不高于0.1辆/户的标准设置。2. 位于公共交通站点周边500至1000米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可按0.1辆/户标准设置;位于其它地区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可按0.2辆/户标准设置;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求,可预留一定的停车用地。3. 公共租赁房机动车位按照不低于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4. 保障性住房应合理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宜按2辆户配置,并应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等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