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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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该阶段的内容涉及为勘察、设计、施工发明条件所做的建设现场、建设队伍、建设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具体涉及报建,委托规划、设计,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安顿,工程发包与承包等。 一、办理报建备案手续(由发改革委实行)建筑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可持已下达的立项批文,到市建委领取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申报表和基建手续鉴证表,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职称证件(复印件)到市建委办理建设单位资质审查及报建登记手续。 报建申报材料: 1、报建表; 2、立项文献; 3、建设用地批准文献; 4、资信证明; 5、投资许可

2、证。 建设单位必须在报建后开工前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批手续,领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告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毕工程报建备案后即可在招标办通过招投标拟定监理队伍。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实行)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院编制规划设计总图,然后报市规划局审核规划设计总图。规划局可据此核定用地面积,拟定用地红线范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下步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办理拆迁安顿工作。到招标办通过招投标拟定勘察、设计单位。 三、申请土地开发使用权(由

3、国土资源局实行)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部门递交申请。依法属市国土房管局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一)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材料,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

4、政府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后,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征收(转用)土地方案依法组织实行征地。征地补偿安顿完毕后,由市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供地。其中,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二)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耕地保护二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1 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 份) 3、征地预办

5、文献(原件1 份)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献,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地5 公顷、其他区县(市)用地7 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报告批复(原件1 份) 5、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献(原件 1 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 份) 7、土地勘测定界图和技术报告(原件1 份) 8、预缴的征地补偿安顿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帐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1 份) 9、土地运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运用现状分幅图(1:1 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 2023 蓝图;其它项目报 1:500 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

6、1 份)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审批由土地运用处、土地交易中心主办,需提交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原件3 份) 2、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份) 3、房地产开发资质(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且事事前约定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复印件3 份) 4、银行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并盖章,证实有无违法、违规的存贷款行为)(复印件3 份) 5、按公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的审批 由土地运用处主办: 申报材料涉及: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 份)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 份)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献(原件/复印件3 份) 4、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 1:500-1:1000)(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5、地籍图(原件1 份) 6、实测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1/5001/1000 )(原件3 份) 集资合作建房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原件1 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 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献(原件 1 份/复印件 3 份) 经济合用房项目用地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合用房项目批准文献(复印件1 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 份) (五

8、)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由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主办,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表(原件3 份)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献(复印件3 份) 3、建设项目范围1:500 地形图(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23 或1:10000 地形图,2 份)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3 份)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或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四、拆迁、安顿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使用权后,向本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拆迁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可据此组织实行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

9、拆迁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献;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证明。 五、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局实行)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设计规定,委托建筑设计院编制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献或公司投资项目核准文献(原件1 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

10、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规定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献。)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 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 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1 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2)1:500

11、绿化现状图(1 份);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 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立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 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机场、出入

12、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原件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 份,附电子文档) 。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2 份); (2)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 份); (3)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 1 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 50 年一遇洪水位以下 20 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13、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甲、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乙、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拟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甲、涉及总体规划拟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

14、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设立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3)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 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 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xx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审

15、批申请表(原件 2 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 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 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立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 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 份,只需总平面图)。 六、初步设计审批(由发改委实行)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纸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 10 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所有内容。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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