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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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含有行驶统计功效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含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一般货运车辆)。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该遵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标准。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

2、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第二章 系统建设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该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统计

3、仪(GB/T 19056)。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该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经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公告。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该根据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该经过相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

4、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该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立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体育专题成绩”只填符合报名条件的最高等级的最好成绩,其中“比赛等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运动员等级”为武术武英级(或以上)、国际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第十一条 依据本措施第十条要求经评定需要撤消道路停车设施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该给予撤消,并恢复道路原状。(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该依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足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订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5、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该最少每十二个月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定,必须时进行修订。(三)推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实材料;(四)经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实材料。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该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该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该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实材料。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四条

6、道路运输企业应该在监控平台中完整、正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立即更新。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该接入全国关键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根据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层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该和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根据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该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

7、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对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建立逐层考评和通报制度,确保联网联控系统长久稳定运行。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需要能够经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定时调取系统数据。第二十

8、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三章 车辆监控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该对进站(场)车辆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维持旅客乘降秩序,不得拒绝经同意的车辆进入站(场),不得接纳未经同意的车辆在站(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该配置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标准上根据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该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

9、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等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因为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粗笨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

10、事故,托运方应负担赔偿责任。(五)其它需要建立的制度。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根据要求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和核定运行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设置超速行驶和疲惫驾驶的限值,应该符合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累计驾驶时间标准上不超出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出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出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出日间限速80%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该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立即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惫驾驶等违法行为,并统计存档

11、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依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该立即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汇报,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立刻采取方法阻止;对拒不实施阻止方法依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该立即汇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动态监控数据应该最少保留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该最少保留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该立即给处理。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

12、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该提供连续、可靠的技术服务,确保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正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第四章 监督检验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充足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时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评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统计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厉查处违反本措施要求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验人员能够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被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主动配合监督检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该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刻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该提供视频资料。第三十四条 激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根据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

14、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的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要求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要求配置专职监控人员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的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15、更正。拒不更正的,处8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更正,处2021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甲方在每次要求装运日期1天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乙方提供托运计划,并和乙方进行电话确定;甲方对托运货物自行办理运输保险。(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器具,乙方指挥甲方构件的吊放位置,确保从禹城金鼎钢结构厂到济阳光大环境保护垃圾发电厂工地的运输过程中构件安全,甲方只在电厂工地验收卸车,一旦造成运载的构件变形、损毁乙方应负担该构件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_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的要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含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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