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2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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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5分,2014年本章分值为7.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4题4分4题4分3题3分多选题4题6分3题4.5分3题4.5分合 计8题10分7题8.5分6题7.5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将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两章内容新设合并设立本章,同时新增了“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和“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2014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的全部内容

2、;(2)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考点1】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P469)(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

3、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

4、品的。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3年)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答案】BCD【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5、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2006年)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的项目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答案】BC【解析】(1)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2)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例题3单选题】根据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是( )。(2013年)A.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B.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D.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项目【答案】B【解析】(1)选

6、项ACD: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2)选项B: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考点2】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P471)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013年多选题)(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

7、,符合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3年)A.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B.合作企业可以采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C.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D.外资企业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式【答案】ABC【解析】(1)选项AB: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2)选项C: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3)选项D: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

8、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

9、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10、)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

11、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例题1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的有( )。(2004年)A.企业章程的修改B.资产抵押C.注册资本的增减D.企业的合并【答案】ABCD【例题2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5年)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B.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C.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召开D.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12、的董事一致通过【答案】AC【解析】(1)选项B: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2)选项D:“资产抵押事项”仅限于“合作企业”董事会。【例题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B卷)A.中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B.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投资总额的25C.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D.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答案】D【解析】(1)选项A:中方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个人;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

13、织或者个人;(2)选项B: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而非投资总额)的25;(3)选项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表12-1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组织机构董事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损益分配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企业(

14、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董事会性质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会议频率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召开条件2/3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不超过3年董事会的特别决议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组织形式资产抵押表12-2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性质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人数313人3人以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协商或者选举是否设副董事长可以不设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4年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只能是董事长利润分配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特别决议事项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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