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00005065 上传时间:2023-12-0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临时管理规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附 件 五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权益,确保良好的环境和秩序及明确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规约”),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租赁前将本临时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使用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成为业主,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的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物业买受人同意本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称

2、“物业服务企业”)全权负责统一管理。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买受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万丽海景】 (以下简称“本物业”);2、座落位置: 青岛市南区东海西路1号 3、物业类型: 公寓 、商业;4、物业总建筑面积: 14.31 万平方米; 上述基本情况如果与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测量报告等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的,则应以政府部门的文件为准。第二条 各主体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 公司名称: 青岛世纪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北路5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先 2、物业服

3、务企业 公司名称: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6栋一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赵剑3、物业买受人/业主 是指根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物业的所有权及相应所占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在共有情况下)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及在文义解释范围容许下包括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如有关物业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该等业主在本临时规约项下须承担连带责任。4、物业使用人 是指实际占有、使用物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等。5、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

4、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日止。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建设单位依据前期服务合同约定条款行使提前终止合同权利,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继续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依合法程序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替代本临时规约下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各项权利义务。第三条 定义1、“物业”是指规划红线区域内已建完或未建完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的任何商业、写字楼、公寓单位、停车位,包括其附属配套

5、设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绿化区域及保留地方及相应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共享及公共场所”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入口、门厅、楼梯、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房屋承重结构、公共绿地、庭院、喷水池、空地、窨井、设备房(包括但不限于水泵间、电表房、电话分线间、变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等)、物业管理用房、生化垃圾处理房、外墙、走廊通道、地面停车位或其它规划为共享的场所。共享场所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依法决定和公布执行。3、“共享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所有容许超过一个物业以上的业主共同使用和维护而购置、安装或铺设的设备、装置,包括

6、但不限于管井、供电系统、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备、水泵、水箱、保安系统、照明设备、污水处理系统、电视天线、通讯设备(不包括网络设备、管线)升降机、邮政信箱、空调设备、卫星电视系统等其它功能上为物业服务的设备和材料。共享设施的拨划、增拨和撤销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经商议后决定和公布执行。4、“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是指物业内由建设单位界定划出, 建设单位仍未出售的非共享场所和非共享设施。未经建设单位许可, 任何其它业主不得使用。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经建设单位重新界定并通知其它业主,可转化为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第四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1、会所;

7、2、地下(半地下)车库(停车场);3、商业;4、补充协议所示范围内的绿地。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客户服务、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绿化管理、保洁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房屋及共享部分、共享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共享的上下水管道、空调设备、供电设备、共享照明、公用电梯、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通讯系统等。2、共享绿地的养护与管理。3、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4、房屋装修管理,监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的工作。5、市政共享设施和附

8、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围墙、景观小品、化粪池、隔油池、地下停车场、公共标识等。6、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的管理。7、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8、卸货区域管理。9、维持公共秩序,包括:本物租户要出入口的值守、物业内的巡查、地下停车场的交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公共区域内的事件和事故。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消防责任制及消防预案、对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进行巡视和维护。11、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数据,以及其它与本物业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12、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收缴。13、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房屋共享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

9、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以上标准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其标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行业管理执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享有以下额外权利1、建设单位保留区域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内规定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包括管理权)。建设单位有权开放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设施、服务, 供物业内的所有人及其它建设单位认可的人士有偿或无偿使用。有关建设单位保留区域的使用守则、使用资格及收费标准将由建设单位全权另行拟定;2、有权在本物业内按规划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3、有权对物业内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单位的

10、设计布局于任何时间进行修改变更而无需得到任何业主的事先同意;4、有权授权或聘任其指定公司成为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唯须按本临时规约所赋予的权利执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授权范围、聘任条件由建设单位与其指定公司商议酌定,业主必须认可和具体配合;5、为了更加妥善地管理物业,建设单位有权就本临时规约未详尽规定的事项或其它事项制定补充规约,建设单位要求或通过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就该补充规约签订承诺书,补充规约与本规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6、保留商场的外墙的展示权,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时间,在商场的任何公共部位(包括大堂)举行或允许他人举行、组织任

11、何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7、有权在商场任何部分安装和添加暖气管、管道、水管、设备、招牌和其它广告物,及修理、保养、修复、移动或调换上述安装物、添加物;8、建设单位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本物业内建设单位保留所有权的任何部分(已出售部分除外),而无需其它业主同意。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1、业主拥有的物业归业主所有,在业主物业交付业主使用后,业主就其物业在不违反本临时规约的前提下有独家排他权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归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本物业内属某一类型物业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有相关类

12、型物业的业主共同拥有并享用及承担维修和管理营运费用。2、对物业共有部位、共享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3、业主及经业主许可的人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进入共享场所,并使用共享设施,但不得妨碍或容许他人妨碍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正当使用。4、依法向有关物业主管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的工作,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6、监督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7、行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九条 业主的义务1、如业主欲将其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给他人,该业主

13、须在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定签署后三十天内将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连同有关的出售、转让或出租事宜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合同或协议中须要求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接受本临时规约规定的业主义务。业主、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须履行本临时规约的业主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关的管理费用和其它任何应付款项等。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责任在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前确定业主已付清所有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否则,物业出售、转让或出租后,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有义务清偿业主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如因该业主违约,导致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临时规约行使有关权利,使购买方、受让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损

14、失,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而均由该业主负责予以赔偿。1.1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依照业主公约形成的决议应自动服从遵守。2、业主/物业使用人须依本临时规约内的规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按期交纳其应承担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业主须按期支付与其物业产权有关的一切税费。3、业主须自付费用维护及修理其物业(包括其独立使用区域)以使其物业及周围环境保持应有的良好可用状态。并就自身财产自行购买适当保险。4、除按本规约内规定建设单位享有的额外权利以外,业主保证其物业的使用人(包括业主及其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或其它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4.1 变动、改变物业的用途和结构,或在行使权利

15、时与物业的使用性质相悖;4.2 在共享场所、共享设施、建设单位保留区域或其物业用地范围内增建或搭盖任何建筑物或设施, 私设摊点。在共享供电线路、供水或供气管道上私自接驳线管;4.3 进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场所或共享设施或其它业主之物业的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险费增加的行为;如因此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或损害,该业主须负责赔偿;4.4 在其物业内外存放任何有公害、污染环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设计负荷的设备、物品;4.5 占用、损坏、污染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或在共享场所堆放杂物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其它业主对共享场所和共享设施的使用;4.6 在其物业内外自行或许可他人用作私人用途或举行庆典活动和聚会喧哗或发出噪声或过量声浪,导致四邻任何物业住户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扰,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骚扰其它物业业主/使用人或有骚扰之嫌。取得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事先许可的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