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上传)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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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校园电动车的使用与管理, 维护校园道路 安全与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障广大师生员 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登记备案1、凡需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通行的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均必 须先行至学院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填报学院车辆通行证申请 审批表,并提交所申办电动车的相关材料备案。2、学院保卫处对申办人所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 误后,办理申办手续,并登记备案;经核实如申办材料存在异议,学 院保卫处有权不予受理。3、申办人在完善登

2、记备案手续后,由学院保卫处统一发放电动 车校园车辆通行证。 车主应随车保管通行证, 以便学院保卫处巡逻检 查。4、申办人须妥善保管校园车辆通行证,若通行证损坏或丢失须 及时至学院保卫处进行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5、校园内通行电动车超过可容纳最大车辆数量时,学院保卫处 有权暂停(缓)受理通行证的办理。二、车辆停放与保管1、学院仅负责提供电动车免费停放地点,不负责保管,请各车 主自行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学院概不负责,如若在充电时电动车发生意外,车主承担全部责任。2、所有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电动车停放地点,并摆放整齐,未 在指定地点停放的或乱停、 乱放的电动车, 学院保卫处有权对其进行 处理。

3、三、车辆充电管理1、车辆充电设施、停放地点由学院总务处归口管理。学院总务 处在电动车停放地点(新寝车棚、 4 号宿舍楼西侧)安装有电动车充 电插座,提供充电服务。2、禁止私拉电线、 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或使用 “三无”、假冒、 劣质产品进行充电; 严禁未办理电动车充电手续私自充电。 如有发现, 保卫处按照违规电器处理。四、车辆出入管理1、所有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通过门岗时都应减速慢行,并主动 出示校园车辆通行证, 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 所有临时出入校园的 外来电动车,进入校园时都须在学院保卫处门岗处领取临时通行证, 离开校园时交回通行证,并主动配合门岗工作人员检查。2、所有出入校园的电动车通过

4、门岗时,如不具备校园通行证的 车辆,学院保卫处有权阻止其通行,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强行冲 卡;如通行车辆丢失临时通行证,须按相关标准进行赔偿。3、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时,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嬉闹飙车或 横占道路并排骑车,不得扶身并骑,不得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 双手脱把或手持重物骑车,严禁在校园内横冲直撞骑飞车或走“之”字路线骑车4、校园内电动车辆通行不得超载,禁止单车搭载两人以上的人 员,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5、电动车辆的转向灯、车铃、车闸刹车等车辆部件均须保持功 能正常,否则禁止在校园内通行。6、在校园内电动车通行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 / 小时,禁止在校 园内鸣喇叭,严禁酒

5、后驾车、飚车、试刹车。五、处罚措施1、凡违反凡违反第二条第 2 点所规定的,学院保卫处可对车辆 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车主须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 方可领回车辆,或者由学院保卫处直接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2、凡违反第三条第 2 点所规定的,学院保卫处可对车辆进行上 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 车主需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如经批评 教育仍无改正者, 学院保卫处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 注销、 收回其车辆通行证,并没收其充电设备。3、凡违反第四条第 1 点、第 2 点所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不 允许其在校园内通行, 并对其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 车主 须提供相关证明后方可领回车辆离开校园; 逾期不领者, 则由学院保 卫处移交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4、凡违反第四条第 3 点、第 4 点、第 5 点、第 6 点所规定的, 学院保卫处有权对其电动车辆进行上锁或拖走暂扣等处理; 如经批评 教育仍无改正者,学院保卫处有权取消其校园内车辆通行资格, 并注 销、收回其车辆通行证;违规情节严重的,则由学院保卫处直接移交 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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