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99980120 上传时间:2023-08-1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 取得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 判定。2.1 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

2、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 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 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 项等行为;(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2.2 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 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

3、册人明知或者应知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其行 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 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商标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商标在先使用人认 为系争商标的注册属于本项情形而请求撤销的,参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时 限的规定,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1)判定系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共 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 / 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范围; 系争商标申请人曾与他人发生过涉及系争商标的其他纠 纷;的目的,胁迫他人与其进 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系争商标注册后,系争商标注册人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 行贸易合作的,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 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2)系争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 在先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经在中 国使用该商标。(3)保护范围对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原则上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商品/ 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服务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