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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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有效改善 我州地质环境面貌,减少地质灾害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环 境管理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 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包括人为或自然引发的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搬迁)和因采矿导致山体损毁、侵占土地、污 染土壤、破坏自然地质景观的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责

2、任主体,负责项 目的组织领导,在项目临时用地、审计等方面优先安排。第四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制度,禁止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 单位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第五条 为更好、更快的完成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 施工、验收,结合我州实际,建立我州专家库。第六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和设计,工程竣工的初验和终 验(含现场审查),须通过组织专家会审进行,专家组由具有水工环 地质、岩土工程高级以上职称和造价预算中级以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 成,其中特大型项目的专家组为5 或7 人,其他项目的为3 或 5 人。 主审专家必须是省级专家。第二章 项目

3、立项第七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中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搬迁工程 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先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村委会沟通,了解群众意愿,充分考虑对方风土人情、潜在纠纷等情 况。获得群众同意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要求确定项 目勘查、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勘查和设计,分级组织专家审查通 过后,逐级上报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未入库项目不予安排实 施。其中:特大型项目,经州自然资源、财政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 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省级项目库管 理;大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纳入 省级项目库管理;中型项目,报州自然资源、财政

4、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审查后,纳入州级项目库管理;小型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纳入县级项目库管理。第八条 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参照第七条执行。第九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在项目资金下达后,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搬迁)申报入库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县级人民政府的立项申请文件、绩效目标申报表及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绩效的书面承诺;(二)征求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三)详细勘查报告(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四)施工图设计(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经费概算、生态环境 保护专篇、安全专篇等),或避险移民搬迁实施方案(附设计单位资 质

5、证书、经费概算、搬迁群众统计签字表及县级人民政府印章);五)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名名单(特大型、大型由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其余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紧急避险防 治工程,由灾害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报省政府审批。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恢复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 施工、监理,由业主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单 位。同一资质单位和有从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从事同一个项目的 设计和施工,或施工和监理工作。搬迁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治理工程,可由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具有地质灾害

6、 防治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获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启动项 目实施,在资金下达 3 个月以内未实质性开工的,需提前向上一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十四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在项目区设 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批准部门、资金来源及数额、 承担单位、施工期限、建设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举报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 随意调整。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变更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的,按以下规 定执行。同时,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一)技术方案变更。对因治理工程位置、范围、

7、类型、结构和 数量的工程量变更,其变更部分低于原设计工程量10%的,由项目承 担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共同认可;对变更部分为10%(含)至 20%的,由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项 目承担单位、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队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并批 准;对变更部分超过 20%(含)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负责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 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同意后,报请负责项目库管理的自然资源、财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二)工程投资。对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原核定工程 预算直接工程费的 10%或增减经费小于 50 万

8、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 会同设计、施工和监理共同认可;对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介于 10% (含)20%或增减费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负责项 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原设 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队变更部分进行审核并批准。对一个变更项 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 20%(含)或增减经费大于 100 万元(含)的, 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负责 项目库管理的下一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请具有 立项权限的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应按批准工期原则上在12 个月内 完成初验,

9、24 个月内完成终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实施周期需要 延长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提前30 天提出申请,由州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资金下达后两年。其中,对于特大型、 大型项目,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搬迁项目原 则上自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拆除受威胁房屋。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管护第十七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小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大型、中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组织初验,由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特大型的由州自 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由省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终验。第十八条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验收程

10、序。(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施工后,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 1 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交由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 门组织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验收。(二)初步验收。收到验收申请后,负责初验的自然资源、财政 主管部门应在 15 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初验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 过验收的结论。(三)工程审计。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在3 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四)最终验收。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经过 1 个水文年监测后, 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11、初步验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二)项目资金批复文件;三)项目设计和预算等相关批复文件;(四)项目参建单位确定的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查意见,对设计爆破施工项目,应编制爆破施工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且取得审查意见;(六)项目组织管理相关资料;(七)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资料,如有变更须提供变更材料;(八)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材料;(九)承担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十)施工单位竣工总结报告;(十一)工程监理单位总结报告;十二)设计单位初验意见;(十三)项目实施前、中、后的图片、光盘等影像资料。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专家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意见。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

12、程项目终验除提交初验资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二)设计单位最终验收意见;(三)项目试运行评估报告及缺陷整改情况报告;(四)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及审计报告;(五)业主单位出具的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专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一套完整的电子档资料。第二十一条 最终验收合格后1 个月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工程移交时, 施工单位应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并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复 工程移交之前,施工单位负责治理

13、工程的管理维护。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在下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时,一并下达项 目绩效目标,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综合防 治项目实施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抽查,并作为绩效 考评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任务执行不力的县(市)在全州范围内予以 通报。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月28 日前, 向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地质环境工程项目绩效和自 己使用情况。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勘查、 施工环节工程进度、质量和工作量的监督检查,检查报告作为验收总 结报告的重要附件,并函告县级人民政府对未按时开工或工程进度滞 后的

14、项目进行整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 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目标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负责各类 地质环境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将该单位列入企业 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录,并实施联合惩戒。(一)在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二)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非公平竞争行为的;(三)对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或因工期拖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四)未履行监理职责的;(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中涉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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