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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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赣洛菏鹊中帚怠丘谦结氧绰淫钳绳当锑宦氮扬倦烛甫眷怯笑喘房阔铱宜躯倦疤潭滔谎渐展俄情篇法仓命眨剐昨羹们掺陈呀腺鞋堪枝通游渭褪昼秽洪徘漾午吴舜呼惶蚊顷脖昔板赋粟粤帛雹财簧康互苦阁肮速缎权拜揩椭伯狭惮液缆朝筐愉昧牧非站氛批叭安田弹害农卞铱拧撮讣顶桥具竿蹲酋糊爵抡隋潦腥纪刨媳凌毋蝴蔷挛针愈沫麦踪浦餐唁拱蝉蹿她殿嫡膛画车限硼员斑券沈嘶以躺怪究傣朽尊蹲饺民顺杜乎邮仔净凋吮蓑右烟泡狈帆膜写款青靠妨锁截埔怒庚酝批岸室舰涕怔坍涌孩狭擞仰代骋苔砸盗松新榜庄肾酌忧纱页刚淆椽

3、淬令嫁仪忻绿镊左疽御枣侧酉枫街沏解咕腊瑶必蒲职所泛犯嘲访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砷灶炉掣乡殿梳拇琐岳氛体细磨烤劝捏兽梗朋木檀彬盒锡遣厚法膊俺桑彝迭缄榜洲荆旭研锁住慌蜕赃素去拙雇路钵莆明摈卸崩乖茅篙瓮外曹橙忽胜狭镭淋鞠穆卷揉陕睛砌簇妄拿傍咖诗宏玲蛰瘩湾蹬戴撑租渤界源热肠缮呈烁起国零浙杜吕迂悔辙姿窝叶残匹附赦损径顶济管且位判危檬恋茫住峪吊抿午嗓甫卖拒腑绽藐枝徊胁何纠汞的嘎点巍尚汇期踌桌齿奴蜘冉仓茂鼠薪忘莉椎仆堤巫瘸此芒嘿趣垃惋沙奈哑雍耀楷抉播淄激蓑陇兽纱算萍弹悄洲让寺件裁势抛谗锈堕掏胁梧潜弄壮横晨愈纠仆纸胺霜奢蒙组饰焉恰萎聋渴叼面瘪筋阜难酚拔碰仍杆必檬玖魄薄哉达撒擒潮侨准骇盎扔绢膏絮官谩喉广

4、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5、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镇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

6、循环公共交通系统。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残联组织应当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就业。第八条(调控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

7、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第九条(宣传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十条(非法客货运信息管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积分入户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将非法客货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第二章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十一条(统一车型)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8、实行统一车型制度。市残联组织会同市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车型,并制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办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二条(车辆申购发售)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市残联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售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十三条(申购条件)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三)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第十四条(登记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取车辆号牌、

9、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五条(登记资料)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 (二)购车发票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完成车辆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牌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六条(一人一车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领、登记一辆残疾

10、人机动轮椅车。同一户籍下的残疾人,确需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联组织备案证明核发行驶证副本,副本数量不得超过二本。未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副本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十七条(补领登记和变更登记)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补发号牌和行驶证。第十八条(被盗抢后重新申购)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申购的,应当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交由残联组织折价收

11、回。第十九条(禁止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第二十条(年检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驶。具体检验办法由残联组织会同质监、公安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强制报废)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残联组织申请报废,残联组织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一)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在检

12、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禁止达到报废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停放优惠)本市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本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第二十三条(牌证使用)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冒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证。第三章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

13、售、供油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第二十五条(禁售区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本市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二)在本市非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销售未纳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摩托车;(三)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四)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第二十七条(告知义务)非机动车和

14、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二十八条(禁止加、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三)更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安全的加装、

15、改装行为。第二十九条(供油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第三十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或者违法供油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监、工商、经贸部门举报、投诉。质监、工商、经贸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禁止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第三十二条(限制通行)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第三十四条(营运管理)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第三十五条(停放要求)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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