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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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 创新能力显著、 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1. 院长奖学金。2. 学习优秀奖学金。3. 单项奖学金。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由有关院领导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等

2、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各系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第三章 院长奖学金第七条院长奖学金是学院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 10 名。第八条参评院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1. 当年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2.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九条院长奖学金10000 元/ 人。当年的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院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第十条院长奖学金由院长颁发证书。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 二、 三等, 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 3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

3、学 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 17%第十二条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2. 综合测评列班级前 50%, 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3. 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4. 除经学院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的学生外,大一年级学生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25 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 5.5

4、分、托福 75 分及以上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必须通过全国或江苏省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 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5.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须在良好以上。6. 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及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奖、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第十四条科技活动奖奖励标准如下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 40000 元、一等奖(含“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20000 元、二等奖(含“

5、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 每项奖励 10000 元、 三等奖 (含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 每项奖励 5000 元。 获江苏省 “挑战杯”竞赛奖项的作品参照国家比赛奖励降一等级奖励。 同 一参赛项目不重复奖励。2. 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0元、1500 元、1000 元奖励。3. 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200元、1000 元、800 元。4. 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00 元、 400 元、 200 元。5. 获得市级课外科技活动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 元、 200 元、 10

6、0 元。6.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学校 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1000元/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 500 元/篇,一般期刊奖励 300元/篇。7. 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2000元/项,申请受理奖励 1000元/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 1000元/项, 申请受理奖励500元/项。第十五条学科竞赛奖(数学建模竞赛、电工电子竞赛等)奖励标准如下:1 .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600元奖励。2 .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 600元、400元奖励。3 .获得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

7、150元、100元奖励。4 .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奖 项,参照上述奖励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奖励。第十六条文体竞赛奖奖励标准如下:1 .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600元奖励。2 .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 600元、400元奖励。3 .获得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00元、400元、300元奖励。4 .获得协作区、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奖励。第十七条若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 一等奖视为二等奖, 依此类推, 并按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有

8、关条款进行奖励。若某项比赛不设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奖励。第十八条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 2 倍。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由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奖励。第六章 评定程序第二十条 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910月份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评定。第二十一条 院长奖学金由系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推荐,学生工作处初评,院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系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初评,学生工作处审批;单项奖由组织单位或由学生所在系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第七章 监督

9、检查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 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勿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系反映,系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系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系处理后 3 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系。第二十四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 校规校纪 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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